浅谈隋唐时期到宋元时期,监察制度的演变
中国的监察制度由来已久,先秦时期就已经有了,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善。
而到了隋唐时代,各种行政制度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监察制度自然也跟南北朝不同了,本文将讲述隋唐、两宋时期,监察制度的转变。
隋朝监察制度
隋朝的监察制度,继承了御史制度,又开启了台院的先河,而且隋朝第一次用“监察”来命名官员。
隋朝的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设有大夫一人,治书侍御史二人,侍御史八人,殿内侍御史、监察御史各十二人。隋文帝开皇五年,隋炀帝时期,将监察御史增加为十六人,进为从七品。
地方监察机构叫做司隶台、谒者台,负责监察州、县,所设官员有别驾和刺史,别驾负责监察京师,刺史监察京城以外的行政区。刺史下又置丞、主簿各一人,处理日常台务。刺史每年二月开始巡查各郡县,十月入京上奏。
隋炀帝时期还设置了一个谒者台,该机构平时负责持节巡察,遇到民间受冤屈的人,可以直接上奏皇帝。
类似的官员,秦汉时期也设立过,但是隋炀帝将这一方式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了下来。
唐朝监察制度
到了唐朝,监察制度日渐趋于成熟,监察机构更加健全。中央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依然为御史大夫,全面掌管中央和地方的监察事务,而且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
御史台下设三院: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负责监察百官,殿院负责监管宫廷仪式以及京城“不法之事”;察院设监察御史巡察各州县。
唐朝御史制度的独特性在于,御史台地位独立。御史在行使监察职能时被授予两种特权:一是独立行使弹奏权,即凡百官违法,御史皆可独立纠弹,即使是御史长官事先也无权询问奏弹内容,所谓“台官无长官”。
二是风闻弹事权。唐朝时期,如果有告官吏违法者,可持辞状立于御史台门外,御史拿到检举书后,略去检举人的姓名,于上朝时奏劾。
这种制度的好处就是有证据,只有在有人告的情况下,御史才能上奏皇帝,而且略去检举人的姓名,有利于保护检举人。
而且这一流程极有仪式感,如果侍御史要弹奏大事,需要戴着獬豸冠上朝,对着朝廷仪仗宣读弹文,被弹大臣须站出在朝堂上,当面对质。
而且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唐朝在各行政部门内部设有勾检官,这是独立于御史台的机构,最高勾检官为尚书都省左、右丞。勾检官主要负责的是,监督行政机构的效率和质量。
宋代监察制度
宋朝是一个新的王朝,其制度继承了唐朝,但又有所变革。宋朝中央监察机构仍以御史台为主,下设三院。分别是台院、殿院、察院,各有分工。
由于唐宋时期,都有地方监察官员权力太大,结果割据一方的例子,因此宋朝吸取这一历史教训,采用了“分而察之,互相牵制”的政策。
宋朝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监司是路的官署,但有四个互不统属的监司。宋朝在路和县之间设置州等机构,州的长官叫知州,知州以外,专司负责监察的官员称“通判某州军州事”,简称通判。
宋代的通判与知州,可以同时共同处理州事并监督知州。除此之外,地方监察机构又要接受御史和谏官的监察。
监察御史一般由宰相推荐,或者由皇帝直接任命,宋朝在权力制衡这方面可谓是做到了“前无古人”。
元朝时期的监察制度
元朝基本上也继承了辽、金、宋的一些制度,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为中央三大机关。元朝在各省又设置了行御史台,相当于是中央御史台派出机构。
元朝的监察制度,是以御史台为核心、行御史台为重点、各道廉访司为经纬的严密监察网。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都是在不断完善并且吸收前朝教训,如果前朝的监察机构权力过大,后一个朝代就会想方设法制衡。而且为了巩固专制统治,历朝历代无不是十分重视对监察制度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