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倒、小孩溺水、小偷死亡,动辄赔赔赔的时代已渐行渐远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于诸如老人摔倒、小孩溺水、小偷死亡等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尽管被告在法律上没有责任,但是或多或少的,都是需要给予原告赔偿的。
有的案件,不宜判决,法官便做工作,以调解的名义,让被告“主动”给予原告人道主义补偿。
但是,以前这种“约定俗成”的规则,正在被一步一步打破,动辄赔赔赔的时代,正渐行渐远。
(一)
近日,一75岁老人住酒店摔倒,家属起诉酒店索要370多万元的天价赔偿案,法院判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赔!
浙江绍兴,高某母女到西施故里风景区度假,住进一酒店,第二天晚上,75岁的高某,在客房内意外摔倒,造成四肢瘫痪。
此后,高某家属认为,该酒店房间家具摆放不合理,导致老人摔倒,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赔偿其各种费用共计370万。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高某及其家属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
对此,周律师认为:
对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正常的、合理的一般保障,不能过高苛求,超出常人能接受的范围。
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应在正常的,合理的范围。
作为一个75岁的老人,除了自身应充分注意安全外,身边应该有人陪同。
作为酒店,只要其提供的服务设施没有明显瑕疵,如房间设施不合格,地板湿滑等,都应认为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至于认为酒店房间家具摆放不合理,未设置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等。不能成为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
因此法院驳回原告高某及其家属的天价赔偿请求,是正确的。
(二)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
湖北阳新,一未成年学生水库游泳溺亡,其家长起诉水库工程施工方,要求赔偿49万多元,其认为水库工程施工方在“水库枢纽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孩子的溺亡负有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近日,湖北阳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孩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9月13日,溺水小孩与朋友们一起途经一水库时,进入水库游泳。
游泳过程中,该小孩不幸溺亡。为此,溺水小孩父母将水库枢纽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方诉至阳新县法院,要求赔偿各项人身损失49多元。
小孩父母认为,由于被告施工需要,改变了水库通行路线,同时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安全防范措施等,被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小孩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最后法院认为,小孩游泳溺亡,与施工方在涉案水库的施工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本案可以看出,被告在法律上,没有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合法的。
(三)
小偷被发现,逃跑时掉入池塘淹死,追赶的主人需要赔偿吗?
法官:“不需要!”。
这是不久前一案例的真实判决结果。
小偷来地里偷瓜,被发现后逃跑,瓜农追赶,小偷逃跑时慌不择路,掉入池塘里被淹死。
事后,小偷家属将追赶她的瓜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3万多元,被法院驳回。
近日,浙江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引发了热议。
据《钱江晚报》报道,2019年9月13日下午,死者方某进入被告人沈某某的南瓜地里偷摘南瓜,沈某某、沈小某发现后,大喊“抓小偷!”,并一路追赶。
当追到某厂区池塘附近时,失去了方某的踪影,二人便返回。
事发当晚11点左右,方某的尸体在该池塘里被发现。
后来,死者方某的家属,将沈某某、沈小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了死者方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沈某某、沈小某二人不需要承担死者方某的赔偿责任。
对此判决结果,周律师认为:
一、小案件判明大道理,这是一份合法又合符情理的判决。
法律具有道德评价和行为指引的功能,法律应该鼓励正义、弘扬正能量,不能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获利。
本案认定二被告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对死者的行为作出了否定评价,符合法律精神,道德涵义。
二、本案二被告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二被告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被告发现自己的瓜被偷摘,上前质问并追赶,是法律赋予其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正当权利,二被告行使自己正当权利,并无不当。
死者的死亡这一后果,与二被告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二被告依法不应当承担死者的赔偿责任。
三、偷摘他人地里的南瓜,属违法行为,被发现逃跑时,不慎掉入池塘被淹死,其后果依法应由死者自己承担。
盗窃属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构不成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
本案死者的死亡后果,是由其自己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同时在逃跑时,未充分注意安全,不慎掉入池塘被淹死所致,所以,其责任,因由其自行承担。
总结
小案件,判明大道理!
法律具有道德评价和行为指引的功能,法律应该鼓励正义、弘扬正能量,不能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获利。
那种我弱我有理,动辄赔赔赔的时代,正渐行渐远。
不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获利。这是时代的进步,是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