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上限执法? 错! 上诉法庭判移民局赔偿损失
在丽莎过去的文章中,我们曾经提到,在移民诉讼方面,如果移民局的行为被认定是不合理的话,法庭是可以责令移民局,赔偿当事人的司法费用。
有些人可能觉得这没有什么,因为根据普遍的认知,一般在民事案件中,通常都是哪一方输了官司,输的那方就需要赔偿赢的那方的司法费用;
然而,这个情况拿到移民上诉案件来说,却是不一样的。
在移民上诉案件中,无论是哪方打赢了官司,一般都是需要自己承担自己的司法费用。
只不过,仲裁法庭的司法条例同时也规定,在移民上诉的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的行为是无理的话;那么另外一方完全可以要求法庭责令,让对方必须赔偿自己的司法费用,哪怕是对方打赢了官司。
前面我们说到的是移民诉讼。但要是说,今天根本就还没有到上诉这一步呢?
如果说,移民局的官员在移民执法上,出现了不合法的地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移民局赔偿呢?
这个问题,在一则最新来自苏格兰治安上诉法院(Scotland’s Sheriff Appeal Court)的判决中,可以得到解释。
→ 移民局的非法执法
2015年,一位移民局官员,下令拘走一个渔业船只公司的3艘渔船。
该渔船公司的负责人(化名G先生),被移民局指控“非法雇用”,也就是他所雇用的菲律宾打渔员工,被认为是非法移民。
G先生并不同意移民局,他一直坚持,这些来自菲律宾的渔民,是依据《1971年移民法》的Section 8,可以免签证进入英国的;这和航空公司的机组人员类似,例如空乘,因为其“工作性质”是可以被允许,无需每次降落并抵达英国机场,都需要申请并持有签证的,否则对于像这样的“空中飞人”来说,工作上会造成很大的不便。
后来,移民局撤销了对G先生的指控,可同时也一直扣押着G先生的渔船,使得他在生意方面受阻。
根据《1971年移民法》的Section 25D,移民局的“高级官员”对于涉嫌违反移民法的情况,是有权把和违法情况有所关联的船只,给暂时没收的。
同时,依据Section 25C,如果最后确认嫌疑人的违法情况,刑事法庭还可以下令把相关船只给完全没收(Forfeiture)。
在这里,移民局的“高级官员”指的是不可以低于移民局主任(Chief Immigration Officer)的位阶。
然而,当初将案件中G先生的船只给扣留的移民局官员,并没有达到至少Chief Immigration Officer的位阶,所以该官员其实是没有权力去扣留G先生的船的。
于是,在2018年12月,G先生决定向苏格兰的坎贝尔城治安法院(Campbeltown Sheriff Court),提出向移民局索要达375,000英镑的损失赔偿,理由是移民局(当初)非法扣留他的船只。
首先,G先生在地方治安法院取得了第一步的胜利。
Campbeltown治安法院裁决,移民局当初的扣押行为,是不合法的(Unlawful);不过尚未决定出移民局实际需要赔偿给G先生的金额。
移民局于是向治安上诉法院(Sheriff Appeal Court)提出了上诉。
针对移民局的上诉,治安上诉法院也是站在G先生那方,判定移民局当初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并且需要为此负上责任。
不过,治安上诉法院也指出,对于一个人(当事人)是否可以针对(政府部门的)不合法行政行动去“索要赔偿”(Claim Damages),需要看该行政行动(Administrative Action,如上面提到的移民局执法),是否属于“公认的不法行为”(The commission of a Recognised Delict),比如说是非法拘禁(False Imprisonment)或严重过失(Negligence);
换句话说,如果单单只是(政府部门)的不合法行为,但是没有满足上面提到的“要素”,那么依然是不够的,无法使得移民局做出赔偿的。
回到案件,G先生要求移民局需要(对于他的损失)给予赔偿,是基于移民局的“不法行为”(Delict of Misfeasance)。
需要指出的是,如同上面提到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单就“不合法行为”,移民局一定要对于当事人的损失做出赔偿;但是,治安上诉法院在这里,接受G先生那方的论点,也就是移民局的非法扣押(船只)行为,是类似于(对人的)“非法拘禁”的。
也因此,治安上诉法院判定,移民局需要为其“不合法行为”(非法扣押船只)所对当事人G先生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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