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一类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持股比例可超1/3

文 · 常金乾西姆国有经济研究院咨询师

2020年出台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商业一类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引导各类战略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无独有偶,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在2020年9月的“科改示范行动”现场推进会上指出,商业一类的科技型企业要充分释放更大比例股权,支持引入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非国有资本。为什么中央的国企改革政策中会明确提出对非国有资本的持股比例的意见呢?一、扩大持股比例可以提高民营资本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混改,旨在通过“混资本”达到“改机制”的目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国有企业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要求,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参与混改的非公资本的持股比例与国有企业的机制改革密切相关,提高非公资本的持股比例能有效提高其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在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作用。那么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股东能做什么呢?通过《公司法》(2018年版)中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国有股东在持股比例无法超过三分之二的情形下,是不能确保几类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在自己手上的。换句话说,不能“为所欲为”了,因为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民营股东拥有了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零三条 股东表决权拥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使得民营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的时候底气更足了,积极性更高了,真正开始在公司治理中形成制衡国有大股东的作用。民营股东和国有股东在经济和政治上的诉求差异可以展开有效博弈,逐渐往良性道路上发展。支持非国有资本的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在国企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是民营股东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权利。如果持股比例不到三分之一,民营股东能发挥的作用实际上是比较有限的。我们梳理了部分《公司法》赋予持股比例三分之一以下股东的权利,可以从中了解一下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见附表1:中小股东权利表)。回顾本轮国企混改的历程,非公资本在国有企业的持股比例不断增加,促进改革不断深化。根据2020年10月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公布信息,在中央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中,由于引进社会资本形成的少数股东权益占比由2012年底的将近27%提升到了目前的38%,应该说有了比较明显的进展。2020年1-8月,中央企业通过投资入股、并购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引进了超过1700亿元的社会资本,同比增长了28%。可以预见,在中央政策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混改的力度不断加强的背景下,民营股东参与国企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将会得到很大的提高。二、扩大持股比例可以使民营股东深度参与公司治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指出,当前多数国有企业已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从实践情况看,现代企业制度仍不完善,部分企业尚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缺乏制衡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董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提出要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要突出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作用,要在改字上下功夫,做强做优国企。扩大民营股东的持股比例,就是为了更有效地完善公司治理,形成决策制衡,促进机制改革。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民营股东能够争取到更多的董监事席位,深度参与公司治理,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促进董事队伍建设,形成有效决策制衡。1、争取委派董事席位的权利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是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公司治理是否完善,能否运转良好,主要就是看有没有一个优秀的董事会。一般来讲,董事席位分配要与股份比例相匹配,但是董事会的席位数并不必然跟持股比例一致。比如通过股东之间的协商,根据掌握资源的多寡、技术及人才的引进等因素,修改章程约定董事席位的归属。2、行使推荐、选举董事的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民营股东可以提出董事人选提名的提案,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除此以外,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民营股东超过三分之一的投票权,再加上《公司法》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可以很大程度上影响董事选举结果。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零五条3、参与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民营股东通过委派或推荐监事,对企业重大决策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等进行监督,有效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促进企业稳定发展。三、扩大民营股东持股比例可以促进董事会有效放权,保障经理层自主经营权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长期以来,由于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我国国有企业一直存在着董事会权力授不下去,经理层日常经营工作开展难得问题。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是经营机构,决策经营不分。通过国有股东与非国有股东之间的利益博弈与良性互动,真正能够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三会一层工作各自顺利开展,各司其职,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真正使经理层获得业务上的自主经营权。同时,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可以由民营股东推荐总经理等高管人选,“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通过市场化手段选择更合适的经理层成员。在西姆国有经济研究院辅导的国企客户中,就有这样的案例。河北某国有企业引进民营资本,新设一混改企业由国资控股。由于机制限制活力不足,国企原有的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市场开拓难。引入民营资本后,民营股东凭借自身在行业内的经营优势,在新设混改企业中成功推荐人选担任总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激活了企业的经营活力,在原有的资源基础上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结合案例我们不难发现,通过各股东方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使得公司按照现代企业治理机制规范运作,充分保障经理层日常经营管理权。而董事会负责经理层业绩考核和绩效分配,对经理层成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全力保障经理层成员专注于日常经营管理与业务发展。经营层和决策层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综上,民营股东持股比例扩大到三分之一以上,对于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国企机制改革有积极作用。此外,支持非国有资本的持股比例扩大,并不意味着民营股东持股比例越大越好,而应根据企业特性、定位及所在行业综合判断,选择最合适的方案。附表1:中小股东权利表持股比例权利法律规定1持股1%以上代位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五十一条2持股3%以上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零二条3持股10%以上临时会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十九条4持股1/3以上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零三条 股东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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