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案札记1:公司副总(兼人事)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支持吗?| 劳动法行天下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江宁区十佳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刘秋苏原创:365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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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6日,我受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兼职仲裁员,并于7月17日开始承办案件,至今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请求涉及工资(含同工同酬)、加班工资、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等事项。其中有一件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案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天写文与诸位分享。

01

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

2020年11月,申请人张某向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以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202.74元以及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和拖欠工资等。

2020年4月1日,申请人张某入职被申请人南京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分管并具体负责公司的人事、财务、出纳等管理工作,每月工资10000元。2020年5月8日,被申请人下发中晨人字【2020】1号《任命书》,明确申请人职务和负责内容,并于当月起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欠薪证明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显示: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20年4月至11月工资合计70202.74元。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被申请人予以同意。

02

劳动者的身份很特殊

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和支持拖欠工资,都好认定。因此,本案的难点在于是否支持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属于普通类型,但是从仲裁申请书和张某的证据来看,却又不普通,因为张某的身份特殊。经过询问,他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的人事、财务、出纳等管理工作,并且具体从事以上管理工作,保管着公司的公章。

为了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他不但提交了欠薪证明、工作地点证明、社保缴费证明、工资发放表,还提交了《任命书》。总之,凡想到的证据,他全部给了仲裁庭,譬如证据显示他是分管并具体从事人事的副总经理;凡是他掌握的事实,基本上也说了,譬如保管着公司的公章。在他认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能认为证据越多越好吧。

03

三点理由驳回该请求

本案裁决,我之所以没有支持张某的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理由有三点:
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副总经理分管并且直接负责人事等工作,且《任命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经实际履行,因此被申请人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第一,无论是分管人事的副总经理,还是从事人事工作的人员,不仅有义务提醒和督促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有义务向公司提出要求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其不能证明要求公司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则属于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失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其如果因自己的失职行为或不作为反而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也明显有违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本案中,申请人既是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还是负责人事的工作人员,没有证据证明其要求被申请人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属于没有履行工作职责,不应当因此获得额外利益。

第二,申请人自称保管被申请人的公章,其更加有条件、有能力且更便捷的向被申请人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积极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

第三,《任命书》明确了申请人的职务以及分管内容,且双方也已经按照该内容履行相应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尽管《任命书》无法等同于劳动合同,但在双方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从形式上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综上,对于申请人主张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最后驳回立申请人张某的该项仲裁请求。

04

主流观点是不支持

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负责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人事或者分管人事的公司副职负责人,不支持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01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就刊登过南京的一起案例,裁判要旨为: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详见: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人事主管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严格的地方,甚至连高级管理人员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都要受到限制,认为高管不同于一般的工作人员,会要求高管提交其向公司主张过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否则的话就不支持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至于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更是以不支持二倍工资为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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