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日死亡121,单日确诊1625,封城以来最低;疫情持续看好,英将于6月逐步回归常态
根据英国卫生和社会保健部每日的最新更新,今天英国境内新增新冠确诊案例为1,625例,累计总确诊数为261,184例,其中死亡新增121例,总计36,914例。
这两个数据应该说是令人非常振奋的。这是英国自封城以来,单日确诊人数首次低于2,000例。同时,就单日死亡人数来说,这也是英国封城以来第二低。这个数据虽然有周末统计延迟的关系,不过也确实显示英国的新冠在逐步进行软着陆。
英国昨天的单日死亡人数是118人,确诊人数是2,409例。一周前也就是6月18日的死亡人数是160人,而确诊人数则是2,684例。虽然这期间有数据反复的情况,不过总的来说,新冠的发展还是向低的。这基本是毋庸置疑的。
如果不出意外的话,丽莎相信英国新冠单日死亡下周可能会进入两位数的阶段;同时,单日确诊甚至可能会出现低于1,000例的情况。
截至丽莎今日截稿前,全球累计总确诊数已达5,545,463例,其中死亡347,617例,治愈2,327,245例。
今天,英国疫情在全球排名上仍然为全球第5。不过在欧洲的排名上,英国目前仍维持全欧洲第3。而全欧洲排名第一仍是俄罗斯。 不过目前南美洲的巴西疫情的发展是非常令人担忧的。它在最近两三天的时间里,已经连续超越西班牙和俄罗斯,目前在全世界排名第二。原先排名第二位的俄罗斯则跌落到第三名的位置。
同时,巴西和俄罗斯的最大差别是,俄罗斯确诊人数虽然多,但是死亡人数则不是很多。俄罗斯的死亡人数目前只是3,600多人,然而巴西的死亡人数已经达到22,746人。
如果只看死亡总数的话,英国截至目前仍保持位居全欧洲第一,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美国目前的新冠死亡人数接近10万,这依然占据世界总死亡人数的1/4还多。
目前,全球疫情排名前10为(依名次排序):美国,巴西,俄罗斯,西班牙,英国,意大利,法国,德国,土耳其,印度。中国目前的新冠疫情排名则延续昨日的全球第14。由于确诊人数的上升,加拿大目前已经超越中国,位居世界第13位。同时,印度的确诊人数也因为持续增长,取代了伊朗而位居第10位。
总的来说,欧洲的疫情渐趋稳定。无论是死亡人数还是确诊人数都在稳步降低。西班牙,意大利,法国和德国等主要国家的单日死亡都已经降到了100人以下,特别是德国,昨日的死亡人数只有5人。这些国家的单日确诊人数也都已经低于1000例。
目前,北美洲的情况也是一样。美国昨日的死亡人数只有617人,已经低于巴西。加拿大的单日死亡人数是69人,也是很低的。
不过,南美洲的发展趋势在巴西的带动下,非常令人担忧。目前,巴西的单日死亡人数是世界最高的,单日确诊人数也是仅仅低于美国。
根据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数据,中国境内今日新增确诊数为11例全部为境外输入病例(其中内蒙古10例,四川1例)。内蒙古这几天的发展确实引人注目。所幸,中国今日持续保持单日死亡0新增。
→ 新冠控制理想,约翰逊计划6月初开放所有商店,教育部长宣布众多学校将于下周开学
鉴于英国目前新冠稳中有降的发展状况,英国首相鲍里斯·约翰逊昨天暗示,更多的解封措施将会于下周宣布。所有的商店和超市可能会于6月1日重新开张。 同时,各个家庭也可以相互见面和聚会。
约翰逊证实,目前的情况显示,英国似乎"能够开始抗疫部署的第二阶段了",以便让人们能够回到生活的某种正常状态。如果政府对控制新冠取得的进展感到满意,第二阶段有望在6月1日(下周一)开始。第二阶段包括可能重新开张非必要的商店。
约翰逊表示:"我们将在下周阐述,抗疫进入第二阶段对其他领域(如非必要的零售和更多社会交往)意味着什么。我们正在取得良好进展,但这一进展是有条件的,是暂时的。”
他补充说:"我们正在击败新冠,但如果我们要保持警觉,控制病毒,拯救生命,我们将更快地击败它。"
同时,教育部长局局长加文·威廉姆森(Gavin Williamson)表示,众多学校将于下周开学。 尽管工会继续反对,这个决定基本是没有改变的可能了。
他表示:“"我们一直与地方当局和学院信托机构密切合作,以确保能够以尽可能好的方式做到这一点。我们非常有信心,大量的学校将会在下周持续复学。”
不过,从迹象来看,酒吧恐怕需要等到7月份才可以恢复营业。至于饭店,尚不清楚是否可以在6月开始开门。
新冠发展到了今天,已经对世界各地的经济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不同程度的封城措施,严重干扰了经济的正常运行,打击了民众的消费信心。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收入减少,都不可避免会导致债务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实在无法偿还债务的话,是应该考虑申请破产或者公司清算了。这样做一是对别人和自己负责,当别人知道您已经破产的时候,也就自动不会再和您进行交易,从而不会产生新的债务,同时,只要债务彻底得到了处理,否则自己也将无法重新开始。
→ 关于个人破产
1. “破产”可以是自己申请或是债主申请
任何人如果被另外一个人拖欠5,000镑或以上的债务时,如果可以出具证据来证明对方始终不愿意或者无能力偿还这个债务,基本都能向法庭提出申请对方破产。
身为“债主”,有可能因为对方欠款好长一段时间又难以索讨,所以向法院把对方申请破产,藉此强制变卖对方的资产来达到还款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债务一般应该是法庭判决后的债务,而不是那些未经法庭判决、尚有可能存在纠纷的债务。
而另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不堪背负沉重的债务,所以想要“申请破产”。
若真的到了这种时候,有以下几点是需要注意的:
1) 申请破产不是免费的
当事人可以线上提出破产申请:www.gov.uk/apply-for-bankruptcy,费用是680镑。
2) 破产不是自己说了算
申请破产后,英国破产服务局(Insolvency Service)的破产评判员(Adjudicator)会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来判断,当事人是否达到了宣布破产的程度。
如果破产评判员批准了当事人的破产申请,一般会有接下来的流程:
-当事人会收到一份破产令(Bankruptcy Order),并且可能会被要求面谈;
-当事人的资产会被变卖来偿还他或她的债务;
-当事人需要严格遵守破产期间的各项限制(Bankruptcy Restrictions);
-当事人的名字及个人信息会被公告在破产服务局上。
不过当然,不论是当事人自己申请或是被申请破产;只要宣布破产后,当事人都是需要遵守破产期间的各项限制。
同时,当事人的名字和地址也会被公示,其个人资产也当然会被变卖来偿还债务。
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地址被公布出来会有受到暴力的危险,那么一般可以向法院申请免于公布。
只不过,申请成功后虽然可以免于被公布地址,但当事人的名字仍然还是会被公布的。
2. 破产限制一般都有哪些?
在破产期间,当事人不能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
-在不告知借款人自己破产的情况下,借款超过500镑;
-在没有法庭允许的情况下,行使公司董事的职责;
-在没有法庭允许的情况下,创立、管理或者宣传公司;
-在没有告知生意伙伴自己破产的情况下,使用另一个名字来管理生意;
-做为一个破产管理人(授权债务专家);
-自雇者更换生意名称;
-使用“Right to Buy”方案购买政府房。
3. 破产对各方面的影响
1) 养老金:一般情况下,破产后不会对当事人的养老金造成影响。不过谨慎起见,申请破产前最好先查一查,究竟是不是会对养老金有所影响。
养老金和一般银行账户资金不同。一般来说,在养老金账户的钱不会在破产时被算作当事人的个人资产。也就是说,法庭所委派来接管当事人资产的人(Official Receiver),基本没有权利拿走当事人养老金账户的资金来还抵所欠的债务。
2) 房产:宣布破产是否影响当事人的房产,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是租客还是房主。
-如果房产是租来的:当事人只是租客,一般只要能按时缴房租,在破产之后仍然可以继续居住。如果有拖欠房租的情况,那么欠的租金也将会被包含在破产债务内;房东虽然不能直接要钱,但是可以合法驱逐。
另外,许多租约特别是商业店铺租约,会明确规定一旦当事人出现破产的情况,那么将会被视为违反租约,房东可以根据租约的相应条款要求租客搬出去。因此,如果当事人有租赁店铺的话,在宣布破产后,一定要小心房东是否会借故驱赶。
-如果房产是买来的:如果这是当事人唯一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资产,那么其受托人将有权卖掉当事人的房产。如果当事人是房产的唯一拥有者,这时需要放弃受益权(Beneficial Interest)和房产的法定所有权。
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卖掉房产或者获得售卖房产后的收益,除非是当事人把所有的债务都还清了。在一般的操作中,法庭的官方资产接收人会把破产的限制注册到当事人物业的产权上。将来没有官方资产接收人的同意,该房产将无法出售。
3) 工作和职业:如果当事人从事的行业是金融服务业(例如银行),或是需要和钱打交道,那么宣布破产后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工作。宣布破产后直到破产清算完毕,当事人将错失许多工作机会。其中包括公司董事,婚姻注册员,慈善机构受托人等。
同时,许多专业人士比如说是律师和医生等是不可以破产的。这些人一旦破产,就会失去自己的营业执照。
4) 生意:如果当事人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将不能再继续做公司董事,也不能在没有法庭允许的情况下创立、管理或者宣传公司。也就是在破产后,当事人将会和自己的公司断绝关系。
同时,当事人也不可以在破产期间,组建新的公司或者担任公司的董事。如果是自雇者,在宣布破产后可以继续原本的工作,但是不可以改变生意的名字。如果想改变名字,也必须向法庭申请,获得批准才可以。此外,为了偿还债务,当事人的生意也可能会被卖掉,资产也可能会被收走。
5) 银行账户:当事人必须提供其官方资产接收人,当事人自己所有账户的银行卡、支票簿、信用卡(还包括在宣布破产当日任何透支的账户),因为这些在破产期间都是不能使用的。
之后当事人的这些账户可能会被冻结,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官方资产接收人允许自己提取急需的钱来购买生活必需品。如果当事人和伴侣有联名账户,而且其伴侣可以证明是他或她自己的钱,那么该伴侣是可以把他/她自己那部份的钱提取出来的。
6) 车:无论当事人的车是自己买的,或是正在通过任何贷款计划来付款买车,破产后都会对其造成影响。不过如果当事人的车价值不高,或者他或她的工作需要用车,或者家中有残障人士等有需要用车的特殊情况,官方接收人一般都会让当事人把车保留。
7) 移民身份:必须特别指出的是,根据移民法的规定,任何人在申请入籍的时候,都必须告诉移民局自己是否有过破产的纪录以及破产的背景,以便移民局展开调查。
如果移民局的调查显示,当事人曾经存在恶意破产的情况,当事人的入籍申请有可能会被拒绝。移民局在一定程度上把破产和个人品行联系在了一起。
8) 后破产时代?
在破产债务解除后,也就是通常在宣布破产的一年之后,基本上当事人的大部分债务都将正式被解除。当事人的生活或者工作基本都会在一定时间内回归正常。
如果当事人拥有公司,也能继续做其公司的董事。在债务结束后,当事人的所有收入也将会做为当事人的正常收入而能够自己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信用纪录只有在“6年”以后,才会从当事人的个人信用历史中消除。换句话说,当事人的“破产”对于之后解除破产时,依旧会带来遗留的影响。
4. 避免“被破产”之个人债务自愿安排(IVA)?
所谓的“个人债务自愿安排”(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就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一个协定,债务人同意会定期偿还一定金额的债务给债权人,比如说每个月固定偿还12,000镑,直到还清债务为止。
通过这样的方式,做为债务人的一方,就可以暂时避免“被破产”,除非是债务人没有按照原本的约定来还钱,那么最后法院还是有可能宣判债务人破产,通过“强制”变卖债务人的资产来还款。
→ 那么,何谓“公司破产”?
其实更正确一点的讲法,是公司“清算”(Liquidation)。
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是通过正常程序,一切按流程走,并且有把需要偿还的债务给偿还,平常该交的税也都有交,没有违反税局的规定,那么通常这样的“公司清算”不会对公司的董事(Director)造成什么严重的影响。
通常这类的公司清算称为“Members’ Voluntary Liquidation”(股东自愿清算),也就是关闭公司并不是出自于公司资不抵债、还不了欠款而把公司关闭的,一般只是因为公司的股东单纯想要结束该公司了。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司清算是因为Compulsory Liquidation(强制清算)或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债权人自愿清算),这两种情况都是属于公司已经还不起欠款,债权人/债主涉入了公司的清算(比如债权人直接向法庭申请对于该公司进行清算,好拿回他们被积欠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完全失去了掌控的能力,所有的事情都是由债权人和法庭来安排的。
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不论是两者之间的哪种情况,公司的董事(Director)通常之后都会被禁止5年内不能够再成立、管理或宣传任何有着和已被清算的公司相同或类似名字的生意(这包括公司注册和交易时使用的名字)。
而和上面提到过的“个人债务自愿安排”类似,在公司“清算”之前,其实还可以有一个程序叫做Company Voluntary Arrangement(公司债务自愿安排),意思是虽然公司(当下)已经无力偿付债务,但是通过公司债务自愿安排(CVA)来跟债权人(Creditor)之间达成一个协定,公司(也就是债务方)同意会定期偿还一定金额的债务给债权方,直到还清债务为止(当然这样的安排必须获得债权方的同意)。
这么做的目的在于,暂时避免公司(也就是债务方)“被清算”,并且在此期间公司也还是可以如常做生意。
但当然,达成CVA之后公司是必须按照协定内容定期还款的,如果做不到的话,仍是可能被债权人“被迫清算”的。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以生意/企业方面来说,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公司作为这个社会的一员,应该要“负责任地”进行贸易。也就是说,如果明明知道公司即将进入资不抵债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情况,那么就应该停止贸易,而不是放任让公司的情况越来越糟。
否则的话,公司的董事(Director)就可能需要为此承担个人责任,并不是把公司关闭了就完全可以一走了之。
也就是说,当公司董事发现企业可能即将发生资不抵债而难以经营下去的情况时,应该要主动采取相关行动来尝试避免公司进入更糟的情况,比如说真的觉得资金周转有困难,很难定期支付租金或者水电等能源费用,更好的方式应该是先去和房东或能源公司(和另一方)沟通,看看对方能否同意延期支付,或者分期付款甚至打个折等。
另一方面,企业为了经营下去,必要的时候也必须考虑是否应该裁掉几个员工,比如说公司本来有10个员工,为了避免倒闭所以选择裁员2名员工。
简单说,当意识到企业可能进入危机的时候,公司董事就应该做出合理安排和步骤来避免企业最终进入资不抵债甚至更糟的情况。
→ 破产过程中的优先偿还现象
所谓优先偿还现象就是指,债务人欠A和B的钱,在宣布破产前,债务人优先选择偿还A全部或者部分的钱,而拒绝偿还B的债务。优先偿还现象在破产的处理过程中是禁止的。
比如说,一个人欠了税局5,000镑的税,想说宣告破产后就不需要再把这些钱给税局了,并在申请破产前把1,500镑还给了曾经借给当事人钱的朋友;
又或者说,一个人欠税50万镑,在申请破产前把名下的一栋房产转给了家人,并把身上仅剩的一万现金以还钱名义放到了亲戚那里;
再或者说,一个人欠税10万镑,宣告破产前把原有的店铺关闭并卖掉......
以上这些情况,基本都是指当事人认为只要在破产前把名下原有的资产转出去,之后就可以避免偿还其他债务或者欠税的方式;然而,这往往却都只是当事人的误解和一厢情愿。
会这么说是因为,其一:当一个人正式破产了以后,法庭所委派来接管当事人资产的人(Official Receiver)就会依法对于当事人的债务来做出安排,然后对于债权人来说,其债务偿还的顺序将是:1. Secured Debt(有担保债务,例如房贷);2. Statutory Debt(法定债务,例如欠税局的钱);3. Unsecured Debt(无担保债务,比如说私人之间的借贷)。
其二: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破产人在破产之前转手出去的资产,将会有最多7年的追溯权;这个意思是说,即便当事人事先已经安排好把名下所有的现金、存款和不动产等都移转到了其他人那边,正式破产之后Official Receiver仍然可以把这些已经给出去的资产讨回来,再为其安排债务偿还的比例和优先顺序。
从上面列出的顺序就可以看得出来,当事人如果欠税局钱的话,是属于优先被偿还的“法定债务”(相较于私人之间借贷而言);这么一来,即便当事人事先安排好把资产转移了,比如说把一套房产转到叔叔名下,再把剩下的一万现金给到父亲那里,那么正式破产后Official Receiver仍然可以把该房产和现金收回来,重新替当事人安排和分配“还债”的。
比如说,把收回的房产变卖,再把变卖获得的钱还给税局;当事人如果说给出去的钱是为了还掉向朋友或家人的借款,那么Official Receiver也可以说,既然当事人有钱可以偿还给对方,为何不能交给税局所欠的税呢,因为即便无法全部偿还,至少也一定可以偿还一部份,更何况税局的“还债顺序”是优先于其他人之前的。
再延伸一步说,有些人在收到税局的调查信之后,想说税局要来查自己的公司(或店铺)了,就打算干脆把自己的公司给关闭,觉得说如果公司关闭的话,税局也就无法来罚款了。这种想法也是非常错误的。
这是因为,根据英国《2007年金融法》(Finance Act 2007)附录24第19条之一的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因为故意错误申报税务(Deliberate Inaccuracy)而遭到税局罚款,并且该错误可以归因于该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例如董事(Director)的话;那么,税局便可以书信通知这位董事,要他或她(个人)来负责这笔罚款。
也就是说针对这种情况,即便今天公司不在了,税局也是可以针对董事来开罚的。因此并不存在说公司关闭了,税务责任也就连带消失了的情况,税局还是可以唯公司负责人是问的。
并且如果说,当事人认为公司是自己的,觉得公司的钱就等于是自己的钱,所以就随意地将公司的钱转到自己的账户,或者直接拿公司的钱去购买自己想要的东西,例如说直接拿去购买房产等等,那么税局一旦发现了,可以要求当事人把钱退回公司账户;而当事人如果是已经把钱拿去购买房产的话,税局也可以要求把该房产从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变成公司的财产。
换句话说,如果是碰到公司有欠税的情况,而该栋房产就是用公司的钱去买的话,那么税局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通过该房产来要回欠款。总而言之,不论当事人是想着事先将资产转移出去,或者说将公司的钱转为私人所有,也同样逃不过税局追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