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析: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用人单位是否支付30%养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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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话题印象中处理过以此,也是笔者第一次接触这个问题,作为80后初为人父,没有体会到独生子女家庭的处境。现在才知道原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时候,用人单位不仅仅要在平时多支付独生子女费,还需要一次性给予30%的养老补助。今日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关于青岛耀杰时装有限公司、韩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7日,韩xx向青岛市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耀杰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2898元。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青即劳人仲案字[2020]第987号裁决书,裁决:耀杰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韩xx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637.3元。双方当事人对该裁决书不服,均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韩xx为独生子女父母,耀杰公司于2020年4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应按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即201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向其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数额为22898.4元(76328元×30%),韩xx主张22898元,符合法律规定。计划生育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一项特殊政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是对响应国家政策的一代人的一项福利待遇,韩xx响应国家号召,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应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耀杰公司以该项待遇应由政府支付以及企业经营困难、女职工较多为由,主张不支付上述待遇,无法律依据。耀杰公司应支付韩xx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2898元。

综上,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一审判决:一、驳回青岛耀杰时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青岛耀杰时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xx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289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0元,由青岛耀杰时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韩xx于2020年4月在耀杰公司办理退休手续,韩xx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应当依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一审根据韩xx退休的时间以2019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判令耀杰公司支付韩xx相应的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耀杰公司主张应由政府支出、应以2018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耀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探析

1.计划生育属于一个特定时期的国策,最近跟周围的人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很多人对这个政策有一定的看法,但笔者是支持的,因为任何问题都不能跳出特殊的历史环境考虑和讨论,因为任何政策都具有时代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用现在的眼光看问题,那么就犯了先入为主的先见之明主义,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历史观。

2.这一政策现在看来还是非常正确,因为当时刚刚改革开放,百废待兴,国家贫困,人口剧增,土地稀少产出量低,无法养育那么多人,而且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都有多子多福的传统,越穷越生,越生越穷就成为恶性循环。家家都是五六个孩子,多的十多个,所以说特定历史时期特定的政策。

3.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5.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7.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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