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这类药店,不能开展远程审方!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在武汉市所有城区和其他市州县级政府所在地城区(含城乡结合部),连锁门店可以配备中级及中级以上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未开展的,其连锁门店应当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
2.在乡镇、农村等偏远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或连锁门店,具备初级药学服务能力的,可以配备中级药学技术人员。
3.社会药房设置有医疗门诊或由远程医疗服务提供药学服务的,可以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4.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配备中级及中级以下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一)具备初级服务能力的仅可以销售非处方药;
(二)具备高级药学服务能力的,可以同时销售处方药。
(三)仅销售非处方药的,实行报告管理制度;销售处方药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此外,《湖北省远程药房(药柜)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一)仅为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药房互联网药品销售承担“网订店取”、“网订店送”业务的,至少具备基本药学服务能力,并配备相应的互联网药品销售信息管理系统。
(二)开展互联网药品零售配送的社会药房,应具备高级药学服务能力,并配备相应的互联网药品销售信息管理系统。
(三)社会药房互联网零售药品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互联网零售药品,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并应具备高级药学服务能力,配备相应的互联网药品销售信息管理系统。
(一)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以“网订店取”、“网订店送”方式销售药品。
(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以集中审核电子处方并应当统筹连锁门店之间药品调剂与配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以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三)保证药品可追溯并建立有效的药品召回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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