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怎么看:15岁女孩被公司罚做100个深蹲后抢救无效死亡
职场大叔Allen:
痛心。这个新闻让我想起一位好友的真实经历:她在上高一的时候,有一次迟到了,按照学校规定,有学生迟到,其所在的班级就要扣分(具体是什么分记不清了,反正是会影响到老师的考核和评分)。这位好友性格比较怂,不敢主动跟班主任认错,结果班主任知道后勃然大怒,惩罚她当着全班50多人的面做50个俯卧撑。现在看可能觉得没什么,但对于一个花季少女(当时也是15岁)而言,这是非常有失面子和尊严的事情。她在众目睽睽之下哭着做完了俯卧撑,跑到厕所躲了好久才缓过劲来。好在她人缘还算不错,班上的很多这次同学都站在她这边,一边安慰她一边吐槽班主任过分,因此这件事情只是让她对班主任及教的科目产生了厌恶心理。试想,如果是一位本来就非常孤僻的女生遇到这种事情,没人帮她安慰她,这将成为她青春时代最大的痛点,也将是不自信人生的起点。所以你能看到,为什么有些老师调教不出好的班级,不是师资问题,更多是师德问题;为什么很多少年不愿意上学,是因为本该在最美好的年纪接受最好的教育,收获最好的成长,却同样在心理最脆弱的年纪,受到难以诉说的创伤。
想起2012的时候,有人发了这样一条微博:“我有抑郁症,所以就去死一死,没什么重要的原因,大家不必在意我的离开,拜拜啦。” 后来她就自杀离世,离开后的五年里,这条微博下多了70万条留言,每一条既孤独又痛苦。很多年轻人的心理缺陷,部分天生,部分源于他人有意无意的伤害,有多不可承受,只有当事人知道。回到这个新闻,15岁的女孩小飞在中山火炬开发区的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上班,有一天上班迟到了,按照公司规定要被罚做深蹲100个。员工迟到就要进行侮辱体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一点都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司制定这样的管理制度,也是败笔,不尊重员工,谁心甘情愿为你卖命? 老板与员工之间,本身就是一场平等的交易,谁都不该轻视谁。即使想通过对小飞的惩罚“杀鸡儆猴”,也是收效甚微,没有员工会因此服老板。
另外,深蹲100个什么概念?正常去健身房锻炼的人,在教练的带领下,基本都是10-15个深蹲为一组,并且速度是放慢的,期间还要调节呼吸,一组结束休息放松后,再进行下一组。任何一项运动,都要循序渐进,把握好度,并且,不是所有人都适合做下蹲运动。如果平时缺乏锻炼,身体素质还不过关,突然要快速完成100个深蹲,难免要倒下。即便小飞这次没有出事,这次惩罚也将给她的青春带来挥之不去的阴影。
虽然小飞未成年就开始工作,属于非法童工,监护人也有责任,但在了解了她的家庭环境后,更加感到痛心:家里有四个孩子 ,小飞排行老二,父亲身患尿毒症,为了帮父亲筹集医药费,去年下半年 ,小飞只身来到中山工作,而小飞的姐姐和妹妹也都辍了学外出打工,家里只有最小的弟弟还在读书。一个懂事的女孩,为了不给家里增加负担,不得已放弃学业外出挣钱补贴家用。上天没有给她一个好的开始,还仓促地带走了她,只能期待法律能给她的家庭一个令人满意的交代。
医学江湖:
15岁女孩为什么要去公司上班,是否符合劳动法暂且不说,公司领导有什么权力罚他做100个深蹲也暂且不说。就看看100个深蹲本身对人会造成什么伤害?首先100个深蹲,量确实很大。15岁女孩如果平时不经常运动,一般是难以坚持的。一般职业健身训练的深蹲也是按照组来练,一般10个一组,做个5组就是比较多了。当然还有负重做深蹲,但是这都是经过长期训练的运动员。
无论是在公司还是学校,我们都讲究奖惩分明。就是面对穷凶极恶的杀人凶徒,也不会有让受害者家属去把罪犯打一顿,或者惩罚罪犯做100个深蹲这样的刑罚。
回顾一下,我们经常会因为领导的压迫做出一些自己身体和心理难以承受的负荷!为什么有很多年轻人出现抑郁,出现猝死,甚至像这个女孩一样体罚致死。这就是法律的漏洞和教育的空缺。
公司领导认为我是领导,你就是听我的,我罚你什么都可以!员工和学生认为,老师和领导的话就是圣旨,无论对错必须遵守!这当然和中国古代尊师的传统有关,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但是尊师可别忘了重道!“道”就是道德,就是法律。
比如老师让学生互相扇耳光,这简直是人格上的侮辱!无论是谁也不能做出这样荒谬的处罚!无论谁也不应该接受这样的处罚。对于学生和员工来说,这样的公司还有什么可待的?转身离开即可。但并非如此,对于做出这样惩罚的公司和学校领导,法律要管!已经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还不值得敲响警钟么?!
胡洋:
并不出意外,这个世界上还有很多人在不该工作的年纪被迫去赚钱,15岁,正是对这个世界充满着憧憬有充满着畏惧的年龄,家人能够忍心让她去上班,不是为经济所迫就是毫不在意女孩的内心和死活,不难想象,孤苦窘迫与内心的恐惧充斥着她的世界。对于深蹲之后出现紧急症状的情况,可能存在下面的一些身体疾患所致。
急性心力衰竭
有一些平时毫无症状的心脏疾患患者,比如先天性心脏病,心内膜炎,心肌炎或者心脏的重要血管比如冠状动脉畸形的患者,可能在剧烈的运动之后出现急性心力衰竭,而且这样的心力衰竭一旦发生,很多时候无法抢救,迅速导致全身血液循环中断而死亡。
急性肺栓塞
肺和心脏连接的血管有两条,一个是肺动脉一个是肺静脉,可以说血液循环中每一个血液细胞都会从这两个血管经过,一旦阻塞就会出现血液循环中断,没有其他的途径来分流,一般肺动脉血管逐级分叉进入肺脏的过程中管径是越来越细的,当来自于腿部的血栓进入肺动脉时常常堵塞在肺动脉,肺动脉阻塞之后基本上来不及抢救,迅速发生生命危险。
癫痫
癫痫很多发生于病人的幼年,大部分会伴随患者的终身,很容易在心情激动以及剧烈运动之中突然发作,严重的癫痫发作可能导致全身肌肉的痉挛,特别是咽喉部肌肉痉挛的话,可能导致重度的窒息而死亡。
内脏出血
平时不经常锻炼或者身体虚弱的人,不可以突然增加运动来,特别是深蹲这样的运动,有可能导致全身的血压剧烈的波动,导致全身血管不断的受到冲击,如果身体内部存在先天性的血管瘤,可能因此而突发破裂而内脏大出血,血压后迅速下降导致休克,抢救不及时而身亡。
使用童工本不应该,使用体罚就更不对了,何况受罚的对象还存在潜在的疾患,这样的悲剧本不应该发生,希望生者警戒,逝者安息。
林海:
这个事件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这个女孩为什么15岁就到这个公司去上班?第二,迟到了,为什么要被罚做一百个深蹲?这样的体罚构成了什么样的责任?
关于第一个问题,《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很显然,在中介上班不算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而且中介机构有义务,去调查这个女孩是不是满16岁。比如说要看身份证件,不满16岁的或者不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招用。很显然,中介机构构成了非法用工。有关劳动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处罚。
至于第二个问题,迟到了能不能体罚。很明显不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对这个女孩的死亡进行赔偿,做出体罚决定的那个,用人单位负责人也应当被给予行政处罚。
那么,是不是构成了犯罪呢?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呢?这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体罚导致受伤或死亡,它就不再是普通的体罚行为,而是故意伤害的行为,或者是过失导致人受伤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另一种意见则是,体罚虽然不对,但是做一百个深蹲,从一般人的判断上,并不会导致人的身体负荷过重,也不会导致死亡——不应当构成过失,因此,不应当构成犯罪。
爱陪娃的熊叔:
企业负责人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
首先,企业不得雇佣未满16周岁的员工,从这点上作为企业的负责人,雇佣一个15岁的女孩,这已经是违法行为了。
其次,《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不得侮辱,体罚员工,这是最基本的常识,这也构成了违法行为。
企业负责人管理能力低下
很多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相对低下,推行所谓狼性的管理方式,塑造了落后的企业文化。不能通过合理的手段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升员工工作效率和质量,只能通过严厉的考核和苛刻的处罚来要求员工达成目标。
不平等的雇佣关系
雇员迫于生计,往往会选择隐忍雇主过分的制度和要求,原本应该平等的劳务关系变成了一边倒的弱肉强食。雇员自身法律意识的不足,以及社会支援和保障体系的薄弱更加剧了这种不平等。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