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厦门街头,老太横穿马路被快递三轮撞死,家人索赔78万元!法院判了

最近,北京某校的研一女生在校园内被快递车碾压身亡的事件登上了微博热搜,引发了上亿的关注、讨论。

在厦门街头也曾经发生一起惨痛的交通事故。快递小哥飞车送件途中,撞死了横穿马路的吴老太,吴老太家属将快递小哥、快递公司等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78万余元。

事件回顾

2019年12月底,欧某驾驶无号牌快递三轮机动车行驶至沧虹路05号灯杆处时,撞倒横穿马路的吴老太,造成后者重度颅脑损伤,并最终导致其身亡。

现场图

事后根据海沧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吴老太与欧某负有同等责任,同时发现欧某是快递三轮车所有人,但其并未取得驾驶证,也未给车辆投保机动车交强险。

另查明:欧某受雇于A人力资源公司,并接受A人力资源公司指派与B快递公司合作开展快递配送业务,A人力资源公司向D保险公司为欧某购买了保额30万元的雇主责任险。

由于对事故认定结论不服,且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吴老太家属将欧某及A、B、D公司起诉至海沧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7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本案事故发生时民法典尚未施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欧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有义务投保交强险,但其未依法投保,应当首先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交强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欧某的雇主A人力资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同时,原告还一并起诉了B快递公司及其营业部、承保雇主责任险的D保险公司,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无法举证欧某与B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雇主责任险不属于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并审理的商业险种,故上述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海沧法院一审判决:

01、欧某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赔偿吴老太家属11万元(已扣除欧某先行垫付的1万元);

02、A人力资源公司赔偿吴老太家属各项损失28万余元

03、驳回吴老太家属的其余诉讼请求。

吴老太家属不服判决,上诉至厦门中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快递配送行业是交通事故风险隐患较大的行业。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这种灵活就业的方式,成为城市中穿梭的快递员,道路交通风险指数也逐渐升高,而相关行业对应的风险控制和赔偿机制仍不够完备。

我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电商平台公司虽成立了物流公司,但通过业务合作的方式,将具体的分拣、末端、扫描、装卸等服务及快递员的选任外包给专门公司,由专门公司再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关系的复杂化一是增加了劳动者自我管理带来的风险,但同时也降低了业务标准,本案中欧某所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其也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其必须自行承担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二是增加了受害者在外观上识别雇主的难度,受害人首先得确定谁是雇主,完成证明责任,才能在法律框架内寻求雇主责任的救济。

此外,《民法典》已施行,相关条文在吸收之前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完善了雇主承担责任的内容,明确赋予用人单位特定情形下可以行使追偿权。《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种修改强化了受害人的救济,但作为劳动者,应该更加注意工作中可能会遭遇的风险。

我们认为,电商平台及快递公司在扩大业务的同时带来了更多的商业利益,相应地也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也符合民法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建立有效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避免将不确定的风险转嫁给第三人或社会公众,才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xmhcfy)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