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城智库 || 2021中国镇域高质量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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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域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

镇域是以建制镇行政区划为空间载体的空间单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撤乡设镇[1]成为行政区划调整中的常规操作。

1978年至2020年,建制镇数量由2176个增长至21157个,2020年建制镇的数量几乎是1978年的10倍。

截至2020年,在38741个乡镇级行政区划中,保留乡级建制的乡镇行政区划仅有8809个,占比不足四分之一[2]。预计“十四五”期间,撤乡设镇仍将持续。

改革开放初期,镇域经济是农村工业化的主战场。在长三角,以乡镇企业为主的分散式工业化,成为“苏南模式”的标志。

尽管乡镇工业化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加快转型,长三角逐步迈向了园区化、集中化发展的道路,但乡镇企业在培养企业家精神、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珠三角,各种类型的专业镇在对外开放中加快崛起,成为市场化推动产业集群形成和发展的鲜活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镇域经济呈现多元化发展势头:

传统的专业镇,加快转型升级,一方面迈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另一方面也在努力探索多元化发展的新路子,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先行者,如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等;

大城市周边的小城镇,依托良好区位优势,加快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为吸纳中心城区疏解人口和产业的重要载体,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等;特色小城镇,依托良好资源条件,传承特色优势产业,营造自身独特形象,提升地域文化品牌。

小城镇建设为镇域经济发展拓展空间,建制镇为镇域经济发展提供体制保障。如今,建制镇、小城镇已经成为城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部分建制镇已经迈入了中小城市的行列。部分建制镇在经济体量、人口规模等方面,已经与中小城市毫无二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东莞市长安镇等镇域的人口规模甚至已经超过50万,达到了中等城市的标准。其次,部分建制镇已经具备副县级甚至县级管理权限。

由于特殊的管理体制,东莞市、中山市、儋州市、嘉峪关市下辖的建制镇享有县级管理权限。除此之外,为适应建制镇人口和经济规模扩张,我国进行了多轮扩权强镇改革,相当一部分发展势头较好的建制镇享有了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有的建制镇还明确了副县级权限。

最后,小城镇在城镇体系的重要作用无可替代。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实现城镇化与工业化协调发展,小城镇占有重要的地位;发展小城镇,是实现我国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在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中,建制镇仍将发挥独特作用。为此,应将支持镇域发展提升到新高度:

作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载体,建制镇应加强跨区域产学研协作,更大力度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作为疏解中心城区功能的重要载体,建制镇应加快推进与中心城区一体化进程,持续提升一体化水平;

作为乡村振兴的桥头堡,建制镇应发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的桥梁作用;作为镇域范围内资源调控中心和行政中心,应按照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持续提升镇区承载力,提升乡镇服务农民功能;对发展条件较好、发展基础雄厚的特大镇,应加快论证和推动设市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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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域高质量发展评价对象和评价体系

基于小城镇在城镇体系和现代化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建制镇为依托,对镇域经济发展现状进行评估,对镇域经济发展模式进行剖析,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由于建制镇数量超过2万个,不同省份对建制镇的统计指标设置上存在差异,建制镇相关统计数据获取较为困难,无法对建制镇进行全样本评价。因此,课题组依据以下两个原则确定了研究对象:

一是从规模上,课题组选取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作为评价对象,即常住人口在4.5万人以上的建制镇。截至2020年底,常住人口4.5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大约5500个。二是在管理体制上,课题组将各省市区确定的扩权强镇对象作为评价对象。

依据城镇体系发展要求,基于对镇域高质量发展特点的理解,考虑数据可获取性,课题组从三个方面对镇域经济综合实力进行评价:

一是经济实力,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这个指标来衡量;二是人口吸纳能力,主要包括两个指标,即常住人口规模、常住流动人口数量;三是要素配置能力,主要包括三个指标,即年末从业人员数、企业个数和规上工业企业数。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六个指标均为正向指标。

表1   镇域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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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域高质量发展评价结果

依据上述指标,课题组在广泛征求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采用德尔菲法对指标赋权,并计算了镇域高质量综合得分。得分靠前的 500强建制镇,如表2所示。

数据来源 | [1]现行建制镇的标准为: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或总人口在20,000人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的,或总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或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人,确有必要,都可建镇。
[2]如无特殊说明,本报告涉及的全国性统计指标,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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