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的拍卖流程
法院拍卖房产简称法拍房,是指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当债务人(业主)无力履行按揭合约或无法清偿债务时,而被债权人经由各种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债务人名下房屋拍卖,以拍卖所得价金满足债权。而在过程中遭到拍卖的房子就是所谓的法拍房。
一、 符合法院强制拍卖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当然的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可该离婚协议书的,才具备强制执行力。因此,当双方为此而发生争议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只能诉诸于法律,而协议书上的内容也不是完全会被法院认可,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离婚,就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扣押,拍卖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二、 强制拍卖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评估价格→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1. 拍卖前,查封房屋、评估房屋,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2. 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
3. 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4.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5. 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拍卖结果确认后,法院应配合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拍卖的标的是动产的,由拍卖机构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由法院负责将拍卖标的占有人清除,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全文》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三、 拍卖结果
网络司法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最高出价的竞买人或行使优先权的优先购买权人为买受人;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次日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标。
四、 其他状况
1. 暂缓、中止、撤回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结束前,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撤回拍卖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裁定中止拍卖或者通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撤回拍卖,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将原路径退回。
2. 悔拍:买受人未按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余款的,法院可裁定重新拍卖,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以及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原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足差价以及费用损失的,法院可责令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可强制执行。
3. 撤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撤销网络司法拍卖:
(一) 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 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 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 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 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