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法院无罪判决率低:是起诉质量高还是无罪判决难?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称,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被依法宣告无罪的比例不到千分之一(约为千分之0.8)。这意味着一旦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法院认定有罪的概率就高达99.9%以上。

全文共1499字,阅读大约需要4分钟。

正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称,2013年至2017年间,共有2943名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和193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被依法宣告无罪。这一数字与同期各级法院审结刑事案件548.9万件,判处罪犯607万人相比,比例不到千分之一(约为千分之0.8)。这意味着一旦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法院认定有罪的概率就高达99.9%以上。

99.9%的概率可以堪称完美,剩下的不到千分之一完全可以忽略不计。这也难怪,刑辩律师会把获得无罪判决作为一种至高荣耀,因为这实在是太稀缺了。很多律师执业多年,甚至一辈子都没有拿到过无罪判决。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奉行和建构的是侦查客观全面和审查起诉审慎和精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和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同一,法院无罪判决不会也不应该太多。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案件如同工厂流水线上的产品,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次向前推进,在不断加工完善的同时,也不断从中剔除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整体呈漏斗状,开口大、出口小,越来越细,案件质量也越来越高。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剔除一部分,审查起诉又剔除一部分后,自然不应有太多的案件被法院判决无罪。

但如此低的无罪判决率是不是真的就意味着检察机关起诉的质量达到了如此高的要求,给法院留存的空间只有这么小?

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也是正确评价法院无罪判决率低应当考虑的因素。但绝对不能把二者之间等同起来法院无罪判决少,无罪判决率低与无罪判决难有莫大的关系,很多本该判无罪的案件由于种种原因被消化。法院在面对无罪判决时依法裁判,实践起来的难度远远超出了想象。

一方面,法院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很难以做到完全不顾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感受,不照顾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情绪,直接拉下面子,得罪抬头不见、低头见体制内的同仁。大凡有其他可以替代的选择,法院不会主动去选择无罪判决。

另一方面,无罪判决意味着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前期工作的彻底否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绝对不会坐以待毙,只要一旦获悉法院有意向判决无罪,会想尽各种办法去做工作,去协调。结果就是:先看能不能找到其它可替代的事实和罪名,看能不能利用被告人急于脱身的心理,沟通协调后从轻判处。如果这些都未果之后,那就撤回起诉也不要法院直接宣告无罪。

这就导致,无罪判决往往只存在检法两家在博弈过程中,较上劲,互不退让,法院无路可退的情况下才会做出。法院无罪判决少,但每一份无罪判决都属于来之不易,背后都有很多故事,充满了曲折和各种各样的博弈。

造成这种无罪判决实践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无罪判决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工作中自我加压,追求完美的心态。诉讼作为一种认知活动,必然受制于各种外界因素以及个人智识,无论警察、检察官如何认真负责,都不可能做到绝对正确和尽善尽美,所起诉的案件都存在被法院判决无罪的可能性。

无罪判决的存在在所难免,不应当也不需要大惊小怪,无法接受,视为洪水猛兽,是对自身工作的彻底否决。谁都可能出错,程序的意义就在于防止和纠正错误,要有一种战略上轻视、战术上重视的心态。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无罪判决在实践中不再困难。

就个人而言,虽是律师,但我真不愿意获得法院无罪判决(虽然自己也得到了好几个)。因为任何一个无罪判决就意味着有一个人曾经被冤枉,被错误地羁押。最终虽然是胜利了、成功了,但只能称之为惨胜。检察机关的不批捕、不起诉、公安机关的撤案都好过于法院的无罪判决。

还想呼吁的是,当对案件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和争议,检法两家意见难以统一,互相博弈期间,能不能考虑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而不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里苦苦等待最终结果。这是我和我的当事人苦等过程中,感触颇深的一点,常常唏嘘不已。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