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如何认识律师的作用以及辩护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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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作用和价值体现在过程中,体现在为当事人争取任何可以在法律上争取的利益过程中,体现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捍卫中,而不是达到当事人所预期和认为的好结果。

任何利益的捍卫和追求都应当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当事人不例外,律师也不能例外,国家公权力也不能例外。奉行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耗子就是好猫是一种对程序、规则的最大破坏。

正文

当事人聘请律师以及律师辩护的目的当然是希望获得一个好的、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最终实现了好的、当事人满意的结果也最能体现出律师的价值,让当事人认为辩护有效果。但个人认为对律师的作用的认识以及评价辩护是否有效不能以结果论,至少不能单纯以结果论。

这一是很容易让人把律师视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蝇营狗苟。最终把事办成了,办好了的就是好律师;没有把事办成、办好,即便律师在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和劳动,也不是好律师。没有正确认识评价律师的价值以及所起的作用。二是制造人为对立。公、检、法就没一个好人,天天都在想着办法弄人整人,而律师如我,就是大救星,人间天使,忙碌于救人于水深火热之中。

在此,我并不是反对或者不认为律师不应当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好的结果,更不是认为当事人在罪不可赦时,律师就该放弃辩护而不在蛛丝马迹中为当事人寻求从宽从轻的机会。这直接违背了律师的忠诚义务,也对不住律师收取的律师费。只不过认为,直接把律师的作用与结果挂钩或者以结果来衡量律师辩护是否有效,是不合理不全面的。

律师真正的价值是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遭受到国家公权力非法的侵害,让当事人在程序中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接受公平的审判。至于结果虽然与律师的辩护作用发挥有关,但根本取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本身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这种直接与结果挂钩的做法,实质是一种我花多少钱,你能帮我办多少事生意人交换的做法。正如人们常说的一句话,能够花钱解决的事情都是小事一样,很多时候并不是花钱就能够把事情办好,问题解决。

另一方面,律师从无罪、罪轻的角度提出辩护,实质目的是帮助法庭兼听则明,准确查明和认定事实,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而从人性的角度,人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而逃避接受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即便是公正合理的判决,就个体而言,也不一定符合当事人的期望和预期,也会被认为是一个坏的、不满意的结果。

案件能够取得好的结果,只不过是说明律师的辩护意见更为符合案件事实、证据本身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而为法官采纳从而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但不能说案件的最终结果没有达到当事人的期望和律师的预期,就认为结果不公正合理。如果直接与结果挂钩,无异于选边站队,只要结果不利,那就是检察官、法官存在问题,不客观不公正。

我也很能理解在“信奉花钱能办事”的风气下,当事人选择结果作为评价律师是否有有价值以及是否起到作用,律师选择结果来获得当事人信任以及谈对价有存在的合理性(有的时候,自己也不能例外)。但真心认为这并不符合律师职业的特点以及律师真正的价值所在。能够打赢官司的是好律师,但不是好律师就能打赢所有的官司。

律师的作用和价值体现在过程中,体现在为当事人争取任何可以在法律上争取的利益过程中,体现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捍卫中,而不是达到当事人所预期和认为的好结果。评价律师辩护是否有效也不能以是否能够为当事人取保候审、不起诉或者获得无罪、罪轻判决为标准,而是应该以律师在整个辩护过程中,是否已经穷尽法律所能允许的辩护手段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做好了作为一名律师应该做好的事情。如果一定要让律师去追求结果或把结果作为鼓励,无异于让律师超越法律,使用法律外的手段,这实质是一种自掘坟墓的做法。

任何利益的捍卫和追求都应当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当事人不例外,律师也不能例外,国家公权力也不能例外。奉行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耗子就是好猫是一种对程序、规则的最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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