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矿业投资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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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月上旬,铁矿石价格飙涨、“疯狂的铁矿石”等新闻标题再度引爆矿产行业。(详情参见《中国矿业报》)2021年1至5月期间,螺纹钢沪指期货价格最高时逼近每吨6000元,废铁价格疯涨到每吨3374元,原矿价格一路攀升,又给身边投资经营铁矿石朋友的额头抹了点鸡血。

搜索引擎上可见关于铁矿石价格的新闻
“疯狂”背后的法律风险,尽藏着投资人数不尽的无奈与艰辛。针对多个朋友对矿山投资反复咨询法律风险的焦点,现归纳几点意见,以飨诸君。
01
矿业权转让,受让方应防范的法律风险重点
1、严格办理转让审批手续;
“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统称矿业权)转让审批生效是国家实现矿产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强制性制度。审核批准也是矿业权转让时权利移转的合同生效要件。未经批准将导致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2、签订转让合同前,审核转让方取得采矿权后,投入采矿生产是否满一年,持勘查许可证是否满二年。
3、是否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
4、探矿权、采矿权是否确认无其他权利纠纷(无他项权利质押)。
5、核实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限(注意不是颁发证书时间)。探矿权、采矿权的有效使用期限,要减去原勘查探矿许可、采矿许可证的期限,剩余期限才是可以进行探矿、采矿的有效年限。
02
矿业权转让中的部分法律问题界定

1、探矿权人的主要权利是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勘查(持勘查许可), 其仅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 并不直接享有采矿的资格和权利。
2、矿业权人仅收取固定收益、放弃法定义务进行租赁经营的,将在实质上认定为变相转让矿业权,进而会导致合同无效
3、实践中,为了间接取得矿业权,部分企业会采取收购矿业权公司股权的方式省去矿业权转让的审批手续。参考最高法判例,即使收购矿山企业100%股权,如相关协议中如不涉及矿业权更名等矿业权转让的情形,则不属于矿业权转让,无需国土部门审批。
原因是,单独的股权转让只是按《公司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涉及矿业权变更登记,自然不需要矿业权主管部门审批。但如涉及到矿业权主体发生变更、矿业权主体为合伙企业等情形——即实际对矿业权作出了转让约定,则很可能导致合同实质被认定为矿业权转让协议,受到矿业权转让强制性规定的制约。

03
采矿权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效力

按《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最高法审理矿业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强制性规定,将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承包、租赁给他人经营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虽然并不影响权利人要求支付已产生的必要费用,但在法律程序中,合同无效将对权利人的合同预期目的及主要权利归属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04
选厂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效力
对选厂承包、租赁经营,只要不违反环保,保障施工安全,法律上对选厂承包、租赁经营方式并无特别限制。只要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合同并无效力风险。但在土地使用方面应注意土地性质、履行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防范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行政、刑事风险。
05
其他应防范的基本风险

投资中应注意的基本性问题有:

1、核实与你合作的对方主体到底是谁,对方权利主体构成基本信息是什么,别等发生纠纷后连真正债务主体是谁不能确定。

2、查询合作对象是否还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别等你投资垫付前期资金后,前手刚开工,后手又被其他债权人保全查封。

3、核实矿业权相关权利义务,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的限制权利行使情形。

4、核实矿业权相对应的矿山范围植被是否属于林地,是否属于生态、环境自然保护重点区域。

5、严格把握依法开采底线,防止开采中涉及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林地等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赵春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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