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病重院内死亡,怪医院?医院:这锅我不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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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司法鉴定】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法院确定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主要判断依据来自于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本院委托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有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在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时的程序合法,且对于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均在鉴定结论《专家合议书》上签名,故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根据鉴定结论显示,原告与中心医院之间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损害,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根据医法汇团队统计的《2017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患方败诉即医院免于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者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占有近半数的比例。

尤其在死亡案件中,患者家属一时难以接受现实,总怀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过错,不分青红皂白就要医院为此承担责任。一方面,患方极有可能因对医疗纠纷案件的现状缺乏了解,从而败诉,另一方面,医院作为治病救人的机构,患者家属的“恩将仇报”显然伤透了医务人员的心,医患关系就这样被一步步推向深渊。以本案为例,重点分析两个相关法律问题:一是因果关系,二是原发病情对医院过错参与度的影响。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

关于因果关系,本案中,患者的死亡诊断为失血性休克、乙肝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并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脾切除术后,该死亡后果系患者自身病情发展的结果,同时患者家属在治疗过程中多次拒绝用药拒绝手术,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患者的死亡,具有一定责任。根据两次司法鉴定的结果,医院虽然存在告知义务的履行瑕疵,但该瑕疵与死亡后果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即使医院尽到了全面的告知义务,规范记录对患者的监测记录,也无法避免患者的死亡。因此,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责任是合法且合理的。

对于患方来讲,在考量医院的责任承担时,除了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外,还应当要考虑到患者原发疾病的严重程度。此处就不得不再次提到一个概念——原因力,即医疗过错参与度。患者的原发病情对相应的损害后果的产生具有一定影响,相应地对医疗机构的过错参与度也会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当患者自身疾病较重时,即使医院存在一些告知义务或者延误治疗方面的过错,其也极有可能仅为次要责任甚至轻微责任,当出现本案中所示的患者死于自身疾病发展的情况时,就更无从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也给众多患者提了个醒,对医院的诊疗过程有异议时,不能一味地固执己见把责任推到医院身上,毕竟医疗纠纷涉及到医学和法律两个专业领域,其程序中涉及的问题不是简单的“我认为医院有什么错”“我认为医院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一般都要依靠司法鉴定来确定。由于司法鉴定的费用需要患方先行承担,且对一般患者来讲都属于不小的数目,因此,患方在决定进入诉讼前,先对病历进行审查,结合诉讼成本判断是否有可诉价值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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