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心即理
心即理是指“心外无理,心外无事”,心外无物,这是王阳明思想的出发点,也是被称为心学的重要依据。心即理主要是针对朱熹心与理二分而发的。在王阳明看来,朱熹虽然主张心与理统一,但其中一个“与”字仍表现出心和理之间的区别,因为此心指主体之心,而理是事物之理,由于外心而存在于事物之中,也即客观之理。心虽然能认识客观事物之理,但此理不在心中,从道德认知角度说,这容易造成疲于追逐外在事物而忽视主体自身的道德建构。
王阳明所谓的心即理,心即人之本心,理实际上是心对事物的主观认知或概括而非纯粹客观事物,因此理与事物是不同的。心即理建立在天赋人心或人的本心(相对于人心称为道心)基础之上,也即是在本心或道心层面上谈心即理。在他看来,从理论上说,天心是完美无缺的,同样由天赋予人的本心也完美无缺或者说是纯粹至善的。
就实际而言,内在于人的本心随着人出生以后,其肉体受到社会环境的习染,遮蔽了原有的本心,或者说本心被埋没退居幕后,人心堂而皇之的登上前台,本来人心存在的理(天理)转变成外在于人心的物质上面之理,造成心与理一分为二的局面。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朱熹与王阳明都提出自己的格物说,也可视为一种道德修养工夫,但他们对格物的理解不同。
朱熹以心与理对立统一的关系为基础提出自己的格物说,一言以蔽之,格物就是吾心格事物之理。心虽然属于主体,但事物之理却是外在的,尽管作为主体的心能够认识客观外在事物之理,但此理不存在于主体心中,其局限性就显现出来,使得格物之说流于支离,也即忽视了道德主体的主体性。
从一般意义上的认识来说,主体之心认知外在物质之理是不可厚非的,但对于道德层面的认识,由于其对象并不是客观事物而是道德主体施予的对象,因此它不应该在主体之心的投射之外。王阳明看到了朱熹格物说的这种局限性,则提出自己的格物说,主张“格物者,格其心之物也”。以为理在心中而不存在于事物之中,但不并否认作为客观存在的事物,因为离开它就没有客观对象,人心中之理也难以实现。如所谓事父、事君、交友、治民等道德行为所表现出的孝、忠、信、仁之理,此理在客观事物中,还是在道德实践主体的心中?
朱熹以为在客观事物中,王阳明以为在主体的心中,因此不需要外求,只求心使心之理或天理之心发为道德实践,即在此心上求道德实践所施予的对象,自然能达到孝、忠、信、仁等道德。在他看来,经书也是一物,对经书不应简单把它们当成知识来读,不能光求文义,这是见书而不见人,而要用心去体会,在心之本体上用功,因为《四书》《五经》是写心之书,以心解释经书,反映的是心体,此心也是道心,读书是培育道心,完善自我道德才是学习经书的最终目的,这对构建作为道德主体的自律,打破理学的僵化与教条有积极意义。
心即理涉及心与物的关系。心如何认知物,在中国思想史上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其一,离开物而求心或者直接求心,此心为空心,为出世服务,这是佛教的观点。其二,以心求事物,追逐事物,疲于奔命,见物而不见人,最后失物丧心,一无所有,这是急于功利者。其三,求事物于心,因为心能有事物,事物不能有心,从心上求也即事物在心上求才真正有事物,这是王阳明的观点。其意义在于以心来衡量事物,事物才有价值,对心的肯定实际上是对人的道德主体性的高扬。
客观的物质世界在人类出现之前就早已存在,但那仅仅是存在而已,而人出现以后则有所不同,人使这个世界打上了自己的印迹,大自然成了人的无机体,客观的物质世界成为人的世界,人成为这个世界的主宰。从这时起,客观世界的一切都要通过人来审视,它本身所包蕴的一切是否有价值或意义,都要由人来评判与估价,从道德层面上看更是如此。因此,心即理的意义在于强调人的道德主体性、人的价值。
应强调的是,事物之理与事物有所不同,如果说事物是纯粹客观的,那么事物之理是主体对客观事物的概括,则属于主观的,它不能外在于主体之心,从这个意上说心即理。理存在于事物之中还是存在于主体之心中,其意义是不同的。如果理存在于事物中而不内在于心,那么有关防止社会失范的法规法律条文可能被纯粹物化,成为外在的一些僵硬规定或文字堆积,如果理存在于心中,那么这些法规法律条文则内化于道德主体的自律。
所谓自律,就是自己约束自己,换句话说也就是要自己要求自己,它不在于让一大堆规章制度来层层地束缚主体,而是用自律的行动创造一种井然的秩序来为主体的行为争取更大的自由。因此,王阳明的心即理对道德建设十分有益,也即对道德建设的意义在于塑造作为道德主体自律的人。
根据这种观点,天赋人心或人的本心(道心)完美无缺,或者说纯善,正是由于这一属性,人应该是道德自律的主体。只是人生以后,受到社会环境的习染,遮蔽了原有的本心,道心被埋没,人心自我膨胀,一味地追逐物欲,造成心与理一分为二,本来人心存在的理为对象或物上面的理所代替,主体的自律转变成他律,其结果是必然社会失范。
这就需要格物修养工夫,格物即格心中之理,这际上是构建作为道德自律的主体,人不是被动的接受物而是充满活力的积极主体,是道德自律的人,作为道德自律的人自身本应纯洁,如此才能清白做人。道德建设出发点是人,严格意义上说自律的主体,外在的制度通过人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人自身出问题,作为道德主体的特征被遮蔽或消失,道德建设无从谈起。从理论上说,道德建设是主体自律的内在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天然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