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森林法规定的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处罚主体是林业部门还是国土部门?

编者按:新修订的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按照国家林业局之前的规定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虽然经过审核同意,但依然是林地,要按照林地进行管理。这条这次为什么规定按照土地法进行处罚?按照土地法处罚请问谁处罚,是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还是国土执法部门?
为此,小编将此问题向国家林草局做了咨询,局里给了答复如下:
国家林草局(202002)答复:根据新修订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实施主体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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