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46】外国人在澳投资如何审查?相关制度有哪些?

《澳大利亚投资贸易指南》特刊连载之四十六

对于澳大利亚政府而言,外国投资是本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保障,在联邦政府的官方文件中曾经提到,外国投资对澳大利亚益处多多,比方说创造新的工作机会、鼓励创新思维和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发展海外贸易和提升行业竞争力等等。这些标准也成为澳大利亚判断外国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符合这些条件的外国投资议案会更加受到联邦政府的欢迎,而相反地,那些不符合这些条件,限制澳大利亚经济发展,甚至威胁到国家利益的外国投资,则会在严格的审查中被拒绝,或是被加以很多限制条件。

政府在审查外国投资提案的程序当中,采取的方式是按照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该投资是否会影响甚至危害澳大利亚经济体系的发展作出专业而全面的评估,这样的评估甚至将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的社会问题也考虑在内。

外国投资审查制度

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制度,是基于《1975年外资收购与接管法》及其相关的法律(FATA)、和澳大利亚外国投资政策决定的,这两项制度监管着来澳投资者的行为,组成了我们所谓的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制度。严格来说这项制度并非法律,但依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因为是否遵守其中的要求直接影响着外国投资的进入,决定外国投资者是否可以获得外国投资所必需的监管审准和投资审批。

首先,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制度中,规定了联邦财政部作为外国投资的主要监管机构,通过外国投资贸易政策司进行监管。FATA法案将财政部长或其委托人作为审查外国投资提案的权利人。如果该投资提案涉及到限制澳大利亚经济发展,甚至威胁到国家利益,财政部长有权驳回,或通过限制条件来控制提案的实施没有潜在的危害性。财政部长有权力决定外国投资提案的批准与否,也有义务听取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作为一家非法定机构,由5名非全职的工作人员与1名全职常务理事组成,对财政部长的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外国投资制度对外国投资者作出了规定,外国投资者有个人(公司)与外国政府两种,其中个人(公司)需满足如下定义:

1. 非澳大利亚常驻自然人;

2. 由非澳大利亚常驻自然人或外国公司持有控制权的公司;

3. 由两个或多个非澳大利亚常驻自然人或外国公司合计持有控制权的公司;

4. 由非澳大利亚常驻自然人或外国公司持有控制权的信托财产的受托人;

5. 由两个或多个非澳大利亚常驻自然人或外国公司合计持有实质性权益的信托财产的受托人。

对中国来说,中国政府投资者,包括中国国有企业和其他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国有企业,一般而言都必须申请投资,无论投资的价值和性质。

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

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是1976年成立的一个非法定机构,负责就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政策及其管理向财政部长和政府提供建议。委员会的职能只是咨询性的,就政策和提议作出决定的责任在于财政部长。财政部外国投资和贸易政策司(简称“贸易司”)作为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为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和安排。

委员会的角色,包括通过其秘书处承担的角色,包括:

1. 根据政策、《1975外国并购和收购法案》(简称“法案”)和辅助立法,审查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并就这些提议向财政部长和财政部提出建议;

2. 就该政策和法案的执行情况向财政部长提供咨询;

3. 在澳大利亚国内外提高对该政策和法案的认识和了解;

4. 向外国人及其代表或代理人提供关于政策和法律的指导;

5. 监管并确保遵守政策和法律;

6. 就政策和相关事项向财政部长提供咨询。

外国投资者的通知义务

虽然不是所有的外国投资都需要政府的事先批准,但外国投资者仍有义务事先通知政府且得到他们的投资审批,这样做不但有可能让财政部长放宽外国投资,也会因为自愿通知而避免将来的审查。FATA法案规定了外国投资和收购必须取得政府批准,否则会有刑事制裁,某些特定领域的投资,比如媒体和住宅用房地产,无论投资价值如何、外国投资者国籍如何,都必须事先通知澳大利亚政府。这些投资项目如下:

1. 所有闲置的非住宅土地;

2. 所有住宅房地产(尽管存在豁免的情况);

3. 澳大利亚城市土地公司或信托财产的股份或单位;

4. 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进行的所有直接投资;

5. 在澳大利亚成立新企业或获得土地权益的计划;

6. 外资以证券投资的方式在媒体业进行股份投资并控股5%以上。

同时,如果收购或投资的目标价值大于等于FATA设定的数值,也必须事先通知。

投资居住类地产的审查

根据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框架,在澳大利亚购买居住类地产之前,外国人通常需要申请外国投资批准。政府的政策是将外国投资引向新建住房,因为这将在建筑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并有助于支持经济增长。外资还可以通过印花税和其他税的形式,带动经济增长,增加政府收入。因此,外国投资申请的考量,通常需要根据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该投资应该增加澳大利亚的住房存量(至少创造一个新的住宅)。根据这个目标,所购房产的类型是增加住房存量的新房还是已经建成的房屋,都会适用于不同的因素。外国投资者要理解并遵守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框架,这非常重要。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可能受到严厉的刑事和民事处罚。

外国投资审查中需考量因素

外国投资审查是一个双向保障的过程,财政部长有权禁止或放宽外国投资,而作为投资者也有义务通知政府和提供正式的书面文件。而在这过程中,有许多需要考量的因素,这些因素都决定这一项外国投资是否能实施。

  1. 国家:这项投资是否有影响澳大利亚保护其战略利益和安全利益?这项投资是否会影响澳大利亚经济

  2. 市场:这项投资是否会影响澳大利亚某一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定价和生产?是否会对全球相关行业和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3. 社会:这项投资是否会影响澳大利亚与企业的关系?例如企业股东、员工、债权人等。投资是否会影响澳大利亚税收?是否会影响环境?

  4. 投资者:投资者是否有受到全面且透明的监管和监督?是否具有满足投资条件的能力?投资者的公司业务和财务情况是否正常?

  5. 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和资产状况是否正常?

外国投资审查豁免与门槛

根据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框架,政府要求在投资之前一些特定投资项目需要通知,并且要发出无争议证明。通知要求各不相同,基于若干因素,包括:投资者是外国政府或非政府投资者、收购的类型、收购是否受货币门槛和自由贸易协定的制约。除非有豁免权,否则当外国人的购买超过有关货币甄别门槛,就必须通知并收到无异议证明。

根据FATA的法案,一项投资是否符合货币审查门槛检验会影响委员会是否采取司法行动的决定。如果支付某一利息的金额或支付某一实体或资产的价值超过阈值金额时,就会达到货币筛选阈值的门槛,这也取决于行为的类型(见下表)。农业用地的投资不包括在内。货币检验门槛在每年的1月1日通过用GDP隐含价格平减指数(除了1500万美元的农业用地门槛和5000万美元的新加坡和泰国投资者的土地门槛,它们没有被索引)被编制索引。由于今年的GDP隐含价格平减指数没有上涨,下表中的货币门槛在2017年保持不变。

外国投资审查申请

所有外国投资申请都应通过在线系统提交。在线系统可以通过点击委员会网站右侧的“立即申请”按钮进行访问。与商业用地、农用地或澳大利亚企业有关的的外国投资申请将由财政部处理。与居住类地产有关的外国投资申请将由澳大利亚税务局处理。申请人应仔细决定申请类型。提交的申请如果信息不正确,将不得不重新提交,这可能导致处理延误和额外费用。有关递交申请所需文件及资料的清单,可浏览委员会网站。

外国投资审查改革

政府完善了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框架,使其更加现代、简单和有效,并确保投资者遵守规则。改革措施包括:

  1. 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更严厉的处罚,包括引入民事处罚。

  2. ATO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信息匹配系统,现在将对房地产市场的外国投资进行监管。

  3. 申请费:用来改善服务,并确保澳大利亚纳税人不再需要为管理该系统的费用提供资金。

  4. 加强关于外国投资的监督和透明度。

  5. 这些改革不是为了阻止投资,而是为了提高框架的完整性,并确保规则得到正确执行。

  6. 遵守规则的投资者将享受到许多益处:通过更明确的立法,清理系统和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更好的服务使申请更加简便。

此篇文章刊登于《澳大利亚贸易投资指南》投资审查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P20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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