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航空打起了2.5亿元的官司!

11月25日,龙江航空二次拍卖落下帷幕,江苏南京的一家公司江苏艾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7.707亿元价格竞得龙江航空98%的股权,比第一次拍卖价格低了3500万元。

关于第一次拍卖的幕后人(点击:龙江航空重拍!揭秘首拍背后的神秘买家

第二次拍卖的幕后公司(点击:7.7亿元,江苏买下龙江航空!

其实最引人注目的是购买者如何面对龙江航空如今所面临的困难:

亏损连连

债务重重

官司多多

翼哥一直认为买下龙江航空最大的问题,不是价格问题,而是龙江航空的不确定性,即风险的不可控。

因为买下龙江航空公司,还涉及到更名、股东变更以及搬迁,这些都需要地方政府与局方的支持。

此外还有资产瑕疵问题、债务压力问题以及过户政策风险。

还有长远战略问题、经营问题、管理问题。

这不,最近龙江航空又打起了一起涉案4亿元的官司,值得民营小公司引以为鉴。

这桩官司最大看点是:

一审经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之后,原告不服,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如下:

1.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初132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法撤销省高法的判决并发回重申,说明这个案子还是有一定看头的。

民航人要看,航空公司要看,特别是搞飞机租赁的、搞法律的朋友一定要看看。

下面就跟着翼哥看看龙江航空到底打了个什么官司,如此兴师动众。

这一次,龙江航空是与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飞租)打起了关于飞机租赁方面的官司。

01

官司的来龙去脉

2016年5月,龙江航空与中飞租达成意向,龙江航空向中飞租租赁两架飞机,其中:
一架为自柏林航空引进的二手A321飞机(双方亦有纠纷,已另案诉讼)。
另一架为2017年上半年交付的全新A321飞机。
2016年5月31日,中飞租的全资子公司中飞绍定作为出租人,龙江航空公司作为承租人,双方签订《飞机租赁协议》,约定:
1.租赁物为2017年上半年交付的一架空客A321-211飞机。
2.租期180个月,固定租金为每月39万美元,之后按每年4%的比率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承租人需交纳100万美元作为租赁保证金。
并对飞机的构型、设备以及违约条款进行了约定。
双方还签订了《增值税和解协议》与《额外保证金》两份补充协议,约定龙江航空应在该协议签署后21个日历日内向出租人支付400万美元的额外保证金。
张玉铭、湘玉公司、海富公司分别与中飞绍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龙江航空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年5月13日,龙江航空向中飞租汇款200万美元,其中100万美元为租赁保证金,但补充协议约定的400万美元额外保证金,龙江航空公司始终未付。
中飞绍定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7日、9月14日、11月2日、12月7日、2017年3月27日致函龙江航空,要求支付额外保证金,并指出龙江航空已构成违约。
因飞机具有一定特殊性,飞机交付前需经历客户化流程,即对客舱布局、飞机系统、航空电子定义、室内设计、外部喷涂等明确,一旦确定,空客公司原则上不允许用户进行修改。空客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工业生产,通常需要耗时8个月。
2016年5月17日,中飞租告知空客公司,计划于2017年上半年交付的一架A321飞机给龙江航空。
5月24--5月26日,中飞租、龙江航空公司、空客公司共同派员在哈尔滨市召开了客户启动会议,就客舱布局、飞机系统等部分内容进行协商,并明确构型锁定日期为2016年7月18日(后日期一再顺延,最终确定为2016年9月16日)。
2016年7月27日,中飞租与龙江航空就微标喷涂问题进行了沟通,自此之后,双方未再就飞机客户化问题展开任何协商,邮件中亦未体现中断协商的原因。
2016年9月16日,中飞租向空客公司发送函件,确定其飞机构型为“Baseline基准型”。
2016年10月17日,龙江航空致函中飞租称:“龙江航空已向中飞租支付定于2017年3月交付的A321飞机的保证金100万美元,如果中飞租仍有意履行这架飞机的租赁协议,龙江航空提议公司开航后重新洽谈合同。
2016年11月21日,龙江航空致函中飞租称:“希望尽快落实将在明年3月交付的A321飞机,龙江航空曾多次提出修改租期、额外保证金条款的要求,未得到正式回复,希望能就该架飞机的保证金和额外保证金、交付日期等主要条款进行重新商定。如中飞租对租赁此飞机的意愿发生变化,龙江航空希望能够尽快收回已支付的100万美元保证金,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尽快了结该租赁协议。
2016年11月24日,中飞租回复称:
1.双方签订的两份《飞机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修改。目前,龙江航空的违约状态仍然存续,龙江航空仍欠付另一架MSN4611飞机的租金、罚息以及新飞机的保证金及罚息等。
2.中飞租目前不接受龙江航空历次来函中提及的解决方案。
2017年4月3日,中飞租致函空客公司,告知其两架A321飞机运营商为北风航空公司。
2017年4月8日,空客公司向中飞租发送了MSN7686的A321飞机的SCN账单,账单显示该架飞机的选型为“Baseline基准型”,SCN费用总计328万美元。
2017年4月24日,中飞租致函龙江航空称:
1.关于2007年3月出厂的全新A321新飞机的承租人为龙江航空,龙江航空未支付额外保证金构成严重违约,出租人有权立即解除协议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中飞租或中飞绍定公司将不会继续履行交付飞机义务,龙江航空应支付违约赔偿金共计1354.2万美元,要求龙江航空在该函发出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或提出书面解决方案。
2017年5月10日,中飞租另一家子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北风航空公司签订《飞机租赁协议》,租赁物为一架空客A321-200ceo型飞机,租期为120个月,租金由基本租金和维修租金两部分组成:
基本租金为每月345,000美元。
维修租金机身4C/6Y为每月12,500美元,机身8C/12Y为每月6500美元,起落架每月3800美元,APU、引擎等维修租金按时计费。
2017年5月11日、5月31日、6月13日、7月6日,8月1日、9月8日,北风航空公司均支付了相应租金。
2017年6月16日,中飞绍定公司向龙江航空公司发出《解约通知》,函称:
1.由于龙江航空未按约定支付保证金,故解除双方签订的《飞机租赁协议》。
2.龙江航空应支付因其违约行为而令中飞绍定公司遭受的租金收入损失,赔偿与新飞机相关的全部成本及费用,龙江航空已支付保证金优先用于偿付损失。
2017年6月18日,龙江航空公司接收《解约通知》。
2017年8月2日,中飞绍定公司诉至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

02

中飞租要求龙江航赔偿2亿元损失

中飞绍定公司向黑龙江省高法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龙江航空支付中飞绍定公司租金损失2880万美元;
2.龙江航空承担飞机客户化的费用11.9万美元;
3.龙江航空承担飞机重新客户化的费用22.5万美元;
4.龙江航空承担中飞绍定公司的维权费用149.7万元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翻译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上述诉请中,扣除龙江航空已支付的100万美元保证金,龙江航空仍需支付2814.428万美元、149.7万元人民币。
5.张玉铭、湘玉公司、海富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龙江航空、张玉铭、湘玉公司、海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其实,中飞绍定提出的2-6项请求都可以理解,那为何还有高达28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亿元左右)租金损失呢,他的飞机不是租出去了吗?
中飞绍定公司认为当初与龙江航空约定的租金为每月39万美元,租期180个月,因龙江航空违约,中飞绍定公司只得将飞机转租给案外人俄罗斯北风航空公司,租金为每月34.5万美元,租期120个月,二者差额2880万美元。
从中飞租这个诉讼请求不难发现:
一是国内的航空公司容易做冤大头,因为国内民航发展较快,对飞机需求较大,同样的飞机租给国内航司39万美元,租给国外的航空公司只有34.5万美元,每年差额高达360万人民币。
10年租期的话,差额就是3600万人民币,各家航空公司可以核实一下,自己的租金高了还是低了。
二是中飞绍定公司以与龙江航空的15年租金与俄罗斯北风航空10年租金来计算赔偿差额,本身就有一定的不合理。
当然龙江航空还不是好欺负的。

03

龙江航要求中飞租赔偿3900万元

龙江航空对此进行了答辩。
首先龙江航空认为中飞绍定公司违约,其无权要求龙江航空承担违约责任,原因如下:
1.《飞机租赁协议》签订时,龙江航空已按约定支付了100万美元保证金,中飞绍定公司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要求龙江航空额外支付400万美元保证金属霸王条款,也不符合航空界惯例。
2.双方就飞机座椅问题进行了磋商,龙江航空对座椅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中飞绍定公司没有能力提供符合龙江航空要求的德国座椅,龙江航空司因此拒绝支付额外保证金。
3.中飞绍定公司在2017年6月16日向龙江航空发出解约通知,但其在2017年5月就已经将飞机出租给北风航空公司。飞机租赁合同具有特殊性,租赁飞机需要较长时间的磋商以及客户化时间,可以合理推断中飞绍定公司将飞机出租给案外人的时间远早于2017年5月份。中飞绍定公司未与龙江航空解除合同前即将标的物租赁给案外人,属于严重违约。
同时,龙江航空认为中飞绍定公司的损失计算也有问题:
  1. 无证据证明租赁给北风航空的飞机与租赁给龙江航空的是同一架飞机。

2.中飞绍定公司仅提供与北风航空公司的租赁合同及部分付款凭证,但并不排除双方之间另行签订有补充协议等,无法确定双方合同约定的租金是真实的租金。
3.客户化的费用本就包含在租金之中,应由租赁方负担,承租方无需另行支付,中飞绍定公司无权单独主张该笔费用。
4.与龙江航空签订租赁协议的租期为180个月,与北风航空公司签订合同的租期为120个月,中飞绍定公司将二者差额60个月按每月租金全额主张无任何依据。
5.律师费、翻译费、公证费等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因本案诉讼支付、是否合理,均无法确定。
此外张玉铭、湘玉公司也认为,中飞绍定公司违约在先,龙江航空无需承担责任,故保证人也无需承担责任。
海富公司认为,《飞机租赁协议》是龙江航空与中飞绍定公司签订的,与海富公司无关,海富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龙江航空认为自己没有违约,同时,龙江航空提出反诉,并认为:
1.双方签订《飞机租赁协议》后进行了深入磋商,但中飞绍定公司无法满足龙江航空提出的要求,并且不具备向龙江航空交付飞机的条件,导致龙江航空的航线无法通过审批,原定2017年上半年交付的飞机无法投入运营,龙江航空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龙江航空现有航线销售水平测算,原定A321飞机未能按计划投入运营,龙江航空因此受到的运营损失扣除成本后应为3864万元。
2.双方在履行《飞机租赁协议》中发生争议,中飞绍定公司在多家媒体发布错误公告,损害了龙江航空的声誉。中飞绍定公司的违约行为令龙江航空公司受到了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中飞绍定公司应予赔偿。
同时要求中飞租赔偿自己的损失:
1.中飞绍定公司返还龙江航空已支付的100万美元保证金;
2.中飞绍定公司赔偿飞机延迟交付的经营收益损失3864万元人民币;
3.中飞绍定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龙江航空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4.本案本诉及反诉费用由中飞绍定公司承担。
张玉铭、湘玉公司表示认同龙江航空公司的反诉请求及理由。
海富公司表示龙江航空公司与中飞绍定公司之间的纠纷与其无关。
中飞绍定公司则认为:
1.龙江航空违约在先,中飞绍定公司并无交付飞机的义务。
2.龙江航空一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400万美元的额外保证金,同时龙江航空在与中飞绍定公司的关联公司中飞宝庆租赁租赁飞机过程中违约,构成合同约定的交叉违约,并且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拖欠海富公司借款需要偿还3亿元人民币的债务,上述事项均属于《飞机租赁协议》约定的违约事项,中飞绍定公司解除合同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其并无交付飞机的义务。

04

黑龙江高法各打50大板

对于龙江航空与中飞租各自诉讼请求,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
1.关于龙江航空公司与中飞绍定公司何方违约的问题。
(1)龙江航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400万美元的额外保证金,同时在租赁另一架MSN4611飞机过程中未按期交纳租金,龙江航空公司构成违约。
(2)龙江航空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额外保证金,中飞绍定公司对此多次催款,但《飞机租赁协议》仅约定全额支付保证金为交付飞机的条件,而非飞机选型的条件。中飞绍定公司在未与龙江航空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通知空客公司按基准型而非龙江航空公司选型生产飞机,并通过爱尔兰的子公司将飞机租赁给北风航空公司,在造成其与龙江航空公司签订的《飞机租赁协议》事实上已经不具履行可能的情况下,方于2017年6月16日向龙江航空公司发出《解约通知》,虽有及时止损的原因,但亦属违约。
(3)2016年7月27日,中飞租与龙江航空公司就微标喷涂问题进行了沟通协商。此后,双方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中止协商,此后未就飞机选型问题展开任何沟通。而截至2017年7月27日,中飞租与龙江航空对飞机选型所涉及的各项标准仍处于协商阶段,尚未签订任何确定的选型协议。中飞绍定公司作为出租人,龙江航空公司作为承租人,只要任何一方具有履行合同的意向,均不至于在构型锁定时间节点前长达一个半月时间内未对选型展开任何协商或者要求,双方对此均不能给予合理解释。
根据2016年7月28日至9月16日期间双方行为可以认定,双方当时已经达成一致,均认可《飞机租赁协议》不再履行。
2.关于中飞绍定公司的损失及承担。
中飞绍定公司主张以下损失,黑龙江高法认为:
A.租金差价损失。

(1)中飞绍定公司因飞机选型支付的成本不同、飞机价值不同。
(2)龙江航空公司作为一家新成立的航空公司,规模较小,资金有限,其与北风航空公司客户信用等级或者议价能力不同。
(3)中飞租拥有9个月左右的时间另寻承租人,中飞绍定公司诉讼中所称已按龙江航空公司选型对飞机进行客户化,以及因时间紧急而不得不低价将飞机出租的情形均不存在。
从最终的租赁结果看,亦无证据表明租赁给北风航空公司的租金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租金差价虽客观存在,但系正常的商业行为所致,而非龙江航空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对中飞绍定公司提出的租金差价损失予支持。
B.关于客户化费用。
在构型锁定时间节点之前,中飞租与龙江航空公司仍处于协商谈判过程中,中飞绍定公司未能举示龙江航空公司固定选型的任何证据,其举示的向飞机座椅厂商支付费用的相关证据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难以确定,本院不予支持。
C.关于重新客户化费用。
重新客户化费用已包含在北风航空公司支付的租金之中,中飞绍定公司不应再次主张。
D.关于维权费用。
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对各自支出的与诉讼相关的律师费等,应各自承担。
3.关于龙江航空公司的损失及承担。
黑龙江高法认为:
1.双方于2016年7月27日后即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飞机租赁协议》,龙江航空公司对此应有预见,其主张的飞机投入使用后的营运损失并无现实基础。
2.中飞租仅在港交所披露其解除与龙江航空公司签订合同的客观事实,属于正常履行其作为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并未对龙江航空公司名誉造成损害。
3.对龙江航空公司要求中飞绍定公司退还100万美元保证金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飞绍定公司的本诉请求和龙江航空公司的反诉请求均无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如下:
  1. 驳回中飞绍定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驳回龙江航空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78,078.88元,由中飞绍定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5,675元,由龙江航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05

最高法发回重审

中飞租对此判决自然不满意,因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进行了审理。
最高法认为,中飞绍定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因龙江航空公司违约导致中飞绍定公司的损失是本案基本事实。一审法院未查明上述事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如下:
1.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初132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中飞绍定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8078.88元予以退回。
也就是说,龙江航空后面很可能还面临着巨额赔偿款,不知接手方如何看待这件事!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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