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是多长?

问: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此类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是多长?

答:个人认为,这是一个本不应该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偏偏争议很大。

一种观点认为,无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期限都是一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理由是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必要时延长十五日,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案件,办理期限应为强制措施期限,即一年或者六个月。理由是刑诉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个人一直以来持第二种观点,并且在办案系统使用之初就向省系统运维中心反映,系统上对取保候审案件,设置审查起诉期限也为一个月,临期就预警,有时不得不对取保候审案件也做延期十五天的操作,这些都是不正确的。最终,最高检对办案系统进行了更新,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期限自动显示为一年。

为什么说这个问题不应当存在争议,因为现行刑诉法九十八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其实,刑诉法几次修改,这个条款的内容基本上没有变化,而《刑事诉讼法一本通》更是直接将该条款总结为“羁押期内不能办结的处理”。

所以,不能只看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一个月(可延长十五日)的审查起诉期限,就认为只要是审查起诉案件,都是这个期限,如果这样的话,刑诉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我们都知道,只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那么如果案件必须进行其他类鉴定,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羁押期限届满,怎么办?某个影响案件处理的关键证据未能调取到位,没有这个证据又不能准确认定案件,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羁押期限又届满了,怎么办?这时就是刑诉法第九十八条发挥作用的时刻,可以根据该条款,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14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未能依法办结的,应当根据刑诉法第96条(修改后刑诉法第98条)的规定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也说明,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办理时限。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犯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的办理时限应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时限,但是并不意味着对该类案件就能搁置不办,久拖不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办案需要确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虽较羁押案件时限长,但不能中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工作,而应当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一般来说,办案人都不愿意将案子拖很长时间,手里有案子未结,心里总是放不下,只有将案子诉出去了,心里才会舒爽一阵,然后迎接下一个案子的到来……

问题又来了:可否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但是案件仍未办结,应该怎么办?能否继续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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