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强奸案件,如何认定被害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
在司法实务中,有的被告人会辩解,案发时被害人并非醉酒状态,属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司法机关是如何认定被害人案发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我们可以观察一些司法判例。
司法判例
法院认定,2019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等人与被害人朱某在酒吧喝酒。至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害人朱某处于深度酒醉状态,仍将其带至小某镇民安南路17号城市便捷酒店806房,并趁其无意识不能反抗之机,对其实施性侵。
法院认为,被害人朱某陈述,案发当天,其因酒醉而毫无意识,当其醒来发现陈某正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即推开陈某;陈某、同案人钟某均供述被害人当时已属醉酒状态,又有现场监控视频及同案人钟某拍摄的视频予以印证,据此可见,上诉人陈某利用被害人醉酒无法反抗而对其实施性侵,其行为依法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刑终595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认定,2018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邓某在中山市沐足时认识被害人周某某,当晚被告人邓某发微信给周某某表示想与其发生性关系,周某某不同意。次日晚上8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又到伟翔沐足中心找被害人周某某沐足,期间被告人邓某通过微信支付700元给周某某,然后带其到东凤镇万岁酒吧喝酒。12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邓某将处于醉酒状态的被害人周某某带到东凤镇蓝天商务公寓205房实施奸淫。
法院认为,被害人周某某详细陈述了其醉酒后被邓某强奸,趁邓某睡着后逃走报警的经过;中山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也证实被害人在案发后不久即报警称被强奸;证人谢某某、杨某某、叶某某、周某乙均证实被害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监控视频及截图显示邓某将被害人背进房内;同时,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周某某在微信中已明确表示其处于生理期,拒绝与邓某发生性关系。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邓某违背被害人意志,以其他方法强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律师评析
具备哪些证据就可以认定某一待证事实?涉及证明标准问题。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具体到认定案发时被害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在案例一中,法院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现场监控视频及同案人拍摄的视频认定陈某利用被害人醉酒无法反抗而对其实施性侵;在案例二中,法院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及截图认定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由此可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都可以作为认定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的证据。
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刑终58号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
认定被害人覃某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的证据,除了有其本人的报案陈述、证人孙某2的其中一次证言以及被告人覃某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外,还有证人刘某2的证言(其明确指出覃某已经喝醉并站不稳)证实,足以认定。
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刑初1329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陈某1陈述她当时已处于醉酒状态,无力反抗;证人吴某、陈某2证言证实陈某1的醉酒状态;莫某1、莫某2供述陈某1在来酒吧唱K之前已喝酒,在酒吧时又饮酒;以上证据与聊天记录、监控视频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陈某1的醉酒状态。
在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5刑终156号刑事裁定书中,上诉人上诉提出,案发当时被害人酒后并不会醉。法院认为,
被害人莫某案发当时酒醉失去控制能力的事实,有被害人莫某所陈述其不清楚醉酒后是怎样离开宝乐迪KTV、到雅庭酒店的,及其被抱至雅庭精品酒店开房过程中监控视频及截图所显示被害人被抱进8510房间时处于酒醉无意识状态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也供认莫某酒后呕吐、摔倒,后被抱至酒店房间的过程,能予以佐证。上诉人所提案发当时被害人酒后并不会醉的上诉理由,及指定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当时是完全清醒、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是完全自愿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值得说明的是,监控录像及截图由于可以直观反映被害人走路不稳、甚至摔倒在地的情形,对认定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有非常强的证明力。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刑初2333号刑事判决书中,控辩双方对被害人是否醉酒有争议,法院认为,从监控视频看,余某的行为明显处于酒后失控的状态。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刑初2385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监控录像证实被害人秦某上楼梯及被带入房间时均处于醉酒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