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这一部分内容在编制要求中说得很清楚。
要介绍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人员、制度、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健康监护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其实这个要求并不好。
为什么不好?主要是与实际不符。
在正常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阶段,正常的安全组织机构还没有成形,人员也没有到位,瞎写什么呀?
还没有开始建设就把人员配备到位也正常啊,即使是有一定量的人员也不在正常的岗位。可能是在建设工地从事其他的工作,也可能正在组织人员培训,这个时候可以提一些要求,肯定不会有成型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相关制度。
其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类似部分就要求写 “安全管理要求”,在这个阶段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提一些要求即可,后续按照这个要求去做就行了。设计单位提供的具体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大概率不会有人听。
当然有一些是技术改造,原本就有组织机构、人员和制度安排,既然编制要求这样提了,就这样编制就是了,如果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就依据标准进行编制即可。
也有人说,这一部分就不该有,设计把设施设计好就行了,管理措施基本上和设计单位没有什么关系。我也是如此认为的,管理的措施到验收的时候检查更好,一个新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不可能制定下来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定期监测计划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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