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生办税:代表巨大税务利益的白白损失
接昨天案例分解!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偿赠送货物,应该视同销售。案例中的会计分录,直接将货物费用化,仅从会计分录看,仿佛没有赠送的行为,但实际上多数稽查人员看到这类分录,再看到其发票是货物发票,都会条件反射地思考赠送出去了?
因为一旦确认为赠送,就应该计征13%的增值税销项税金。如果企业忘记计提销项,会产生补税、滞纳金与罚款的风险。
有的会计天真地认为: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视同销售时,销项税金=进项税金。自己如果不申报抵扣进项税金,就算没有计销项税金,也不会少缴税,这样就可以完全不处理增值税了。
这是非常危险的观点!持这种观点者完全没有理解到纳税是履行义务,而非与政府做算账的生意。
对外赠送的视同销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能以任何理由更改;赠品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但如果企业自己不去申报抵扣,就构成了不得抵扣的行为,不可能与是否计征销项挂钩。在税法面前,进项与销项,各按各的规范处理。
如果会计抱有上述错误认识,一边不抵扣进项税金,一边不计提销项税金则到时候的稽查处理结果一定是:补13%的销项税金,进项则因为没有认证专票,或者认证后没有立即抵扣进项,而导致不得抵扣。
这代表巨大税务利益的白白损失。
在同时计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的情况下,的确不会产生额外的纳税义务,但必须要同时对进项税金与销项税金进行涉税处理才行,完成采购时,会计必须这样处理
借:销售费用113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13000
贷:银行存款113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13000
但这样处理的问题在于,所购买的小家电并非买来后当月一次性全部赠完,这样一次性计提销项,相当于企业提前纳了税,违法提前纳税,同样损害了企业的税务利益。
而正确的处理,应该是进项税金一次抵扣,销项税金按每月送出多少,计算视同销售的数量,再据实计提多少销项税金。所以最正规的办法似乎是:先一次性报销采购金额,并计进项税金:
借:销售费用1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13000
贷:银行存款113000
由于赠送时没有会计处理,所以,必须按台账的记录来,实际对外赠送时再逐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并将其转入销售费用之中。比如,当月赠送价万元的商品,则计1300元的税金:
借:销售费用13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1300
同时,只有实际赠出的礼品,才能算实际的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即凡年末在台账上尚未赠出的礼品,所得税汇算时还得纳税调增。
这种处理方式虽然看起来合法,但由于未来赠送礼品时没有会计核算资料作为配套(台账并非法定的核算账薄),会计对实物的管控力度下降,不仅导致管理与内控难度加大、容易发生差错,在稽查时,会加大稽查人员的不信任感,相关证据处理一旦有瑕疵,还会加大税务风险。
实际上,这种不关心税务的书生处理方法,还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
当企业以对外促销的目的采购商品时,未来如何处理这些商品,必须进行全面的考虑。就算这些商品未来全部对外赠送,也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在销售时作为礼品附送给客户,企业如果选择把销售的商品与礼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并进行销售折扣,则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税。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从增值税角度看,实际上是“销售+折扣”而非“赠送”,不需要计礼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金,而这种节税的处理方式,在礼品被费用化后将不能够实现,也会极大地危害企业的税务利益。
综上所述,会计处理必须考虑到未来稽查时的税务风险与税务利益。考虑到税会差异,考虑到税务稽查对资产物流的关注,考虑到未来不确定的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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