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老板说:要是罚款,会计这个钱你自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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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接受境外某国某公司设计服务,支付了200万元设计费但我因为对税法学习不够等原因,付款时并未扣缴税款,被稽查了,此行为我们将产生多大扣缴义务呢老板要是罚款,这个钱你自己出。

首先是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之后,因设计服务改征增值税,所以应扣缴增值税。因为增值税不包含在价内,所以要把200万元中的税金与价格分离,不含税价=200万元÷(1+6%)≈189万元。

应扣增值税=189万元×6%≈11.3(万元)

其次:附加税

2010年12月1日以后,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也有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了,所以还得扣缴城建与教育费附加。

应扣城建、教育费附加≈11.3万元×(7%+3%)=1.13(万元)

最后:企业所得税

因为外国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机构的情况下,其源自境内的收入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税率为20%但优惠为10%,所得额为收入全额,计算时需要把增值税金剔除在外,即不含税所得额为189万元。

应扣企业所得税=189万元×10%=18.9(万元)

扣缴义务必须是“法定”的扣缴义务,只有法律即《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法规即各种税种的条例和暂行条例可以规定扣缴义务人与扣缴义务。非法定情况下,不应该扣缴也不能够扣缴。

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扣缴义务只存在于两种情况:一是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机构或虽设机构但与取得收入无关)支付时扣缴;二是境外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工程、劳务时,税务机关如果指定支付款人扣缴,则产生扣缴义务,不指定无扣缴义务。

按规定扣缴义务只存在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应税劳务、服务时,支付方有扣缴义务。除此而外都无扣缴义务,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代收代缴义务只存在于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除此之外都无扣缴义务。

按《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通俗地讲就是挖矿的交资源税,但如果没有交,则收购的单位是扣缴义务人。除此之外都无扣缴义务。

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但税务总局后来规定,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

注意,除此之外其他税,都不存在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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