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分公司当地业务能否提供异地总部发票问题
粉丝来信
(贵阳“投融资总监”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请教您一个问题,我公司职工中餐是外包的,他给我提供的发票是湖北总公司的发票(他说他们是连锁经营的)我公司是贵阳公司,这个发票我可以入账吗?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公众号粉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文件精神,这里仅指同一个省内的连锁企业可以统一纳税,跨省的不可以(经总局批准的铁路、银行系统除外)。
湖北总公司与贵州分公司不属于同一个省份,所以不存在统一申报纳税并由湖北开具发票由贵州分支机构使用问题。
增值税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纳税。如果在贵阳允许使用湖北发票,就把增值税申报给了非劳务发生地。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 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假设该承包商在贵阳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应该以自己的名义提供贵阳发票。若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就应到贵阳税务局代开发票。
希望我的分析对你有所帮助,再次谢谢你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