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如何利用好合同,求得税收利益最大化?附案例

制度是企业自己的“法律”,合同则是两个企业之间的“法律”。管理好、利用好合同,是求得税务利益最大化的保证。
一般来说,合同是由业务部门签订的,一些法律意识强的企业,会设立法务部或聘请律师,对合同的细节进行合法性审查。其实合同签订过程中,还需要由专业会计或税务师进行合同的涉税审查,看是否存在税务上的漏洞或风险。

  案例阅读

因为市政府推行大型市政项目,某公司的仓库被占,仓库成本是500万元但评估价高达5000万,获赔了两层写字楼。会计问我,这4500多万元的增值收益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我问他,赔偿协议是怎么签的,他说是用他们选中的两层写字楼赔的,他们还要支付50多万元的补差款。
按这个说法,加之此次拆迁属于政策性拆迁,结合相关规定和处理,这4500万元的增值收益应该可以不交企业所得税。但我还是要求他把赔偿协议找来看一下。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赔偿协议根本不是这样签的!
赔偿协议竟然是两份,一份是赔偿协议,约定进行“现金赔偿”,按评估价赔偿5000万元,同时又签了一个委托购房协议,约定以此赔款及补差款委托对方代为购置他们选中的某处房产。
如果纯粹从经营的角度看,这两份协议加在一起,与实物赔偿协议是一回事,即现金赔偿+委托购置=实物赔偿。其结果就是仓库被占、获赔一处办公楼。这是的“经营的思维”。
但要命的是,这样的话就会产生4500万元增值收益,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高达1125万元,最迟在搬迁结束之后缴纳。现实中没有多少企业可以一下子拿出这么多钱来缴税,何况还是一个利润不高的企业。其原因就在于,如果是实物赔偿”,那么可以直接处理为“房换房”,在政策性搬迁情况下,新房的成本就是原来仓库的成本500万元,评估部分可以不实现“增值”,同时只对补差的50万元交1.5万元的契税。
但“现金赔偿+委托购置”则前一个环节不符合相关政策性搬迁的优惠规定,只能以现金赔偿额5000万元入账,就形成了4500万元的收入。同时,委托购置时,还要交5000万×3%=150万(元)的契税。
这就是会计没有进行涉税审查的后果,可能导致企业面临高额的税金压力,当然,就算会计参与审查,最终合同的签订依然要对方同意,合同本身就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但这才是正确的做法。
把一个实物赔偿合同签成两个,显然对方有他自己的考虑和利益诉求,如果企业没有涉税的审查能力,显然就会被动吃亏,让对方独享利益。
思考一个问题:对方为什么要这么签订?
原创不易,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每天点“在看”或“转发”,增加我的阅读量,咨询问题优先解答。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