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璟处选举三事(资治通鉴卷二一二之五)
开元七年十一月壬申(十八日),唐玄宗未经与朝臣商议,便直接用墨敕将岐山县县令、曾是玄宗藩王时故吏的王仁琛擢升为五品官。宋璟向玄宗上奏道,陛下对亲朋故旧所能给予的私情和恩惠,也应有一些基本的规矩,授官的资历,也不是没有一些公正的准则。过去,王仁琛已经因陛下的私恩而得到了优于他人的职位,现在如果再次破格提拔,就会和那些与他资历相当的人相差太远。况且王仁琛又是皇后的同族,陛下行事时尤其应当考虑到公众的舆论。臣建议陛下将此事交由吏部核查勘验,如果王仁琛没有什么失误欠缺,按规定应予任命,臣请求根据他的资历略从优地授给官职。(故旧恩私,则有大例,除官资历,非无公道。仁琛缘旧恩,已获优改,今若再蒙超奖,遂于诸人不类;又是后族,须杜舆言。乞下吏部检勘,苟无负犯,于格应留,请依资稍优注拟。)”唐玄宗同意了宋璟的意见。
候选的官员宋元超在吏部自称是侍中宋的叔父,希望因此能得到关照。宋得知此事后,发文书给吏部说:“宋元超是我同高祖的叔父,由于他定居在洛城,因而未能经常前去参见。我既不敢因为他是长辈就为之隐瞒,又不愿以私害公。以往他没有提出这层关系,吏部自然可以照章办事,现在他既然已把我们的关系声张出去,那么就必须矫枉过正了,请不要录用他。(元超,之三从叔,常在洛城,不多参见。既不敢缘尊辄隐,又不愿以私害公。向者无言,自依大例,既有声听,事须矫枉;请放。)”
宁王李宪奏请授给候选官员薛嗣先一个小官。玄宗将此事交给中书省和门下省处理。宋上奏道:“薛嗣先曾两次被任命为斋郎,虽说他并非明显应该留任,但考虑到是至亲的缘故,本来应当大小任命一个职位。景龙年间,皇帝经常用墨敕直接除授官职,这些人被称为斜封官。自从陛下登基以来,所有这些弊端均已革除,朝廷每颁布行一次封赏,每任命一个官职,全都是由于这些人立下了功劳,或者是由于才能出众,而且都必须通过中书、门下二省。像这样的至公之道,唯有圣明君主才能真正实施。薛嗣先是陛下的姻亲,陛下并未法外施恩,而是将这个问题交由臣等商量,臣请求将此事交由吏部具体处理,不要直接正式降敕任命。(嗣先两选斋郎,虽非灼然应留,以懿亲之故,固应微假官资。在景龙中,常有墨敕处分,谓之斜封。自大明临御,兹事杜绝,行一赏,命一官,必是缘功与才,皆历中书、门下。至公之道,唯圣能行。嗣先幸预姻戚,不为屈法,许臣等商量,望付吏部知,不出正敕。)”唐玄宗对此表示同意。
杜佑在《通典》一书中曾有“行教化在乎设官职,设官职在乎审官才,审官才在乎精选举”,故而将“选举”列在“食货”之后,作为治国理政第二重要之事务。盛唐之所盛,“选举”之法正应是其重要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