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物业公司如何公示?

7月

7日

案件概述

某湖湾花园是昆山的大型居住小区,某成物业服务公司是小区的物业服务者,冷先生于2017年9月购买了该小区的一栋房屋并入住至今。平时冷先生总会在小区看到各种商业广告,也会看到物业收取停车费,但对于这些收益的明细冷先生感觉自己一无所知。在向物业公司询问无果后,冷先生将物业公司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公示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的某湖湾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及明细、公共收益用情况、账目、公共收益账户交易明细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成物业服务公司作为某湖湾花园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公示义务。冷先生于2017年9月登记取得小区房屋所有权,其要求公布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进行了相应公示,但其仅在个别公示栏公示,且提供的公示内容未加盖公章,无法达到公示效力,物业公司应在案涉小区内所有公示栏中公示加盖公章的相应内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成物业服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在小区所有公告栏张贴加盖公章内容的形式公示某湖湾花园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根据法律规定,公共收益是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其实只是负责代收代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应当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公示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家”,要保证账目的公开、透明,增进业主与物业服务惬意之间的互信,共同建设幸福和谐的小区环境。

关于竞泽

负责人:康爱军 律师

主要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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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社会职务: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 副会长

·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 常务理事

·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海南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临汾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沧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十堰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调解员

·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 主任

·海南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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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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