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是抽象危险犯

案情

甲公司为了应对上级检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安排员工李某伪造包工头所挂靠的乙公司印章,并在使用后销毁了相关合同文件。后因员工之间矛盾而爆发。问李某是否构成伪造印章罪。

分析

这个案入罪理由是很充分的,但是也要考虑出罪理由,出罪的理由有意见称有两个,一是仅仅为了应对检查,二是情节显著轻微。

笔者拙见,以上理由都难以成立。伪造印章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公共信用,各国刑法都基本是如此,且从法条来看属于抽象危险犯,对于伪造印章罪而言,伪造印章造成公共信用有受损的风险的,就已既遂,而不必论用途。

当然,对抽象危险犯的入罪审查,我们可以适当朝后放一点,但是即便如此,也不能说应付检查就是出罪事由,相反应付检查属于逃避监管,似乎不是程度轻了,而是更重,比正常业务中使用公章更有危害。同时,用于应对检查,正表明乙公司公共信用已经遭到破坏。

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适用问题,更不可以在个案中随意适用,这个万金油概念会使各罪构成要件荡然无存。

出罪要有据。人权保护固然重要,同时法益保护也很重要,如果一些领域有刻假章的惯例,更应该出手打掉。

当然本案仅仅将李某入罪是不够的,安排他的人应该也涉嫌犯罪,一般这样的案子都要办到两到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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