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将借来的车停在自家停车位上,出小区时被要求缴纳31元停车费。因拒绝缴费,其车被物业锁住,直至23天后归还。其间,因需要用车,王先生不得不租赁了一辆同档次的汽车。为此,他将北京中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租车费用一万余元。一审败诉后,王先生提出上诉。近日,此案二审在市二中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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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夫妇于2005年入住亦庄镇某小区。为出行方便,王先生家备有两辆车,都登记在小区物业管理处,停车费包含在已缴的物业费中。去年8月29日,因家中的两辆车都不在小区,王先生驾驶一辆借来的车进了小区,并停放在自家停车位上。当天,他驾车准备驶离小区北门时,保安将其拦住,要求支付31元停车费。王先生不同意,在交涉20多分钟未果后弃车离开。因车辆停留在小区北门出口处,物业公司报警并将车辆移至小区北门外,并加上地锁。王先生说,直到23天后,物业公司才将车归还。其间,他只得另行租赁同档次的车,每日租金为500元,租车23日共计支付租车费11500元。王先生表示,被告中朗公司于2015年7月进驻小区,随后制定了停车位收费制度。物业收取停车费虽经业委会同意,但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备案,属于违规收费。故要求物业赔偿其租车费用1万余元。中朗公司辩解说,王先生将车堵小区大门造成小区秩序混乱且拒不缴纳停车费,收费及锁车均是按照小区管理制度和《业主公约》执行。收取停车费未经备案是因原小区物业未与公司交接相关材料,且公司系按照业委会委托对停车进行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中朗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停车位服务管理收费办法》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
王先生提出物业公司未对停车收费进行备案,属于行政管理事项。王先生驾车在小区内停放,物业公司亦提供了停车管理服务,其理应缴纳停车费。在未缴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按照《停车管理公约》规定对车辆加锁的处理,没有明显不当。王先生事后未及时缴纳停车费,并租赁其他车辆的行为,属于自行扩大损失。据此,法院未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先生提出上诉。“物业可以挪车,但不应该锁车。”二审开庭时,王先生表示,小区管理公约违反物权法,限制了物权人对于物的占有使用,应属无效。由于物业扣车,其被迫租车,并非自行扩大损失。物业公司当庭解释说,业主一个停车位上可以录两个车牌号,但只有一辆车可以停。第二辆车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收取停车费。对此,物业公司曾公示,如另有其他车辆进入小区,需提前向物业备案,物业会取消原有备案车辆。若不告知,属于临时停车。“王先生弃车后,我们只能疏导其他车辆从其他门出去。直到当天下午3点,我们仍联系不上他,只得挪车、锁车。”对此,王先生表示,该规定直到一审时他才知道,物业公司未开业主大会告知。“交涉中,物业公司还要求缴纳罚款并参加义务劳动,这让我无法接受。”物业公司表示,缴纳罚款和义务劳动都是小区管理公约规定。按公约规定,若不进行义务劳动,物业可代替劳动,但业主要出代劳费。因物业公司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