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合同结算科目核算哪些内容?
新收入准则指南里关于会计科目设置里并没有合同结算这个科目名称,而是在讲述报表列报和披露时指出,「由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
合同结算科目属于兼具资产和负债双重属性的会计科目,有点类似建造合同准则中的「工程结算」科目,但又不完全一样。
「工程结算」在项目竣工结算之前,只有贷方发生数没有借方发生数,而合同结算下要设置两个明细科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和「合同结算—收入结转」,前者代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与客户定期结算的金额,类似于「工程结算」科目,后者代表按照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例:某工程项目某年进度款结算1090万元,假定本年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本年按照履约进度(完工进度)确认收入110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900万元。
1、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结算价款和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090万元
贷:工程结算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万元
2、按照新收入准则,结算价款和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 1090万元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0万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万元
报表列示时,需要分析填列,如果「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分别在「合同资产」项目(一年之内完成结算)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果该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贷方,分别在「合同负债」项目(一年之内完成履约)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