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梳理风险控制点 完善政采业务内控制度
上海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要求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相关内控风险防范措施。
《通知》明确,各单位应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完善规范措施和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据了解,为便于各单位更好地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上海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供各单位在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时参考。《纲要》整理列举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预算编制、采购程序、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采购档案等主要环节可能发生的风险控制点,供采购人在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时参考。
《纲要》中明确的预算编制环节内控风险点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形式的确定、采购方式的确定及编制采购计划四个方面;采购环节内控风险点主要包括采购委托、制定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招标程序、开标评标及中标、成交结果五个方面;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内控风险点主要包括签订采购合同、履约与验收两个方面。
《纲要》还明确了其他事项的内控风险点,主要包括询问质疑、采购档案、采购信息公开、自主创新产品首购订购及其他五个方面。其中,自助创新产品首购、订购参考的法律依据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两条。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