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吃饭田”的检察公益行动
【2021年第13期】
2020年12月28日,星城沐浴着冬日暖阳,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再次来到了长沙县黄花镇,核查2019年度违法用地的整改情况。大兴村的村民毛某正在家门口的菜地里,这一茬油麦菜、红菜苔长势喜人。看到检察官过来,毛某挥了挥手喊道:“检察官,你看我这菜长得好啵?整改到位了我看到你们也不用紧张啦!”
原来,2019年12月在长沙县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中,检察院作为成员单位第一时间了解到全县违法用地情况后,发现有48处是基本农田。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基本农田,是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基本农田被违法使用,直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和自然资源部门联系,详细了解了每处违法使用基本农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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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掌握第一手证据情况!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随即对48处地进行现场核查。检察官现在所在的这块菜地,那时是毛某在自家正屋旁搭的一间杂屋,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核对,这个杂屋所占的土地恰是基本农田。“农村嘛,正屋旁边的亩把农田种粮食也没多少产量,我就搭了杂屋喂猪,增加收入嘛!”当问起是否依法办理了用地、规划相关审批手续时,毛某不以为然:“农村里搭个杂屋要办什么手续咯?”检察官又查看了其他基本农田被占用的情况,有的是搭钢架棚,有的是建厂房,均系无审批手续的违法用地。而在基本农田上进行这些非农建设,也严重破坏了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镇政府负有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职责。2020年1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向违法用地所在的镇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上述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依法处理,使损毁的基本农田达到可供农业生产的状态。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镇政府和行政部门立即部署开展了整治工作,向违法行为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有的当事人收到整改通知书后积极主动拆除违章建筑,有的当事人不予配合。“这个厂房出租,一年有几万的收入,拆除了我种田哪来这么多钱?我这一把年纪身体又不行!”为了促进整改,检察官和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劝导。“嗲嗲,基本农田事关粮食安全,国家实行最严格的特殊保护制度,我们必须服务大局啊!再说了,您这用地没有审批手续,是违法用地,这收的租金是没有合法基础的!您自己种不动了,可以将土地流转给别人进行农业种植,一样可以有收入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