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该约定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因而,当事人不能通过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作出诸如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作出了上述担保独立性的约定,该约定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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