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喆律师:2020【公司治理+公司决议纠纷】合辑

编者按

公司治理是一项艺术--管理艺术。然而,在公司法层面,公司治理又必须符合基本法律规定,否则,公司股东、高管将面临潜在法律风险。面对一项决策,股东会要不要召集,如何召集?如何表决?代为召集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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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合辑关键词:东会、董事会、公司决议、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治理

数量:11

01

过度支配与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么? 母公司可以过度控制与支配子公司的经营行为么?如果实践中,母公司过度控制与支配子公司,子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么?

司法实践中对举证责任如何认定?

【链接】过度支配与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2

3类情形:资本多数决的股东会决议被判无效

【摘要】资本多数决解决:效率;资本一致决解决:公平

在商业社会,当效率的处理方式严重侵害股东个体的利益,资本多数决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今天就来看看几个典型的侵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会决议,因违反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而被判定无效。

工商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可否直接作为民事起诉的证据?并不尽然。

【链接】3类情形:资本多数决的股东会决议被判无效

03

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2类后果及5项建议

【摘要】股东会决策过程,反映了一家公司股东之间合作顺利与否。实践中,不乏大股东控制股东会决策机制,不履行合法召集程序,侵害小股东利益;亦存在因股东矛盾,会议召集存在瑕疵导致公司决议被小股东撤销,影响公司经营发展。

我国《公司法》详细规定了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如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召开会议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如果股东之间因僵局无法通知,如何避免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

股东会召集方式存在瑕疵,股东如何救济?

【链接】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2类后果及5项建议

04

全国法院判例:分配股东红利10问+10答

【摘要】在之前的文章中,笔者写过作为公司股东如何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详见 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2种情形及2大要件然而,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往往超过法律制定者的预想,为了解最新司法审判趋势,本文选取的案例全部系2019判决的最新审判实务。

作为公司股东,明知道公司有利润,怎么要求分配?股东之间有关利润分配的协议是否有效?股东可以通过审计确认利润并要求公司分配么?

【链接】

全国法院判例:分配股东红利10问+10答(上)

全国法院判例:分配股东红利10问+10答(下)

05

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2种情形及2大要件

【摘要】“公司”,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营利性”是公司最基本的目标之一。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最基本的权能,即,利润分配请求权。然而,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利润这一权利通过何种方式才能实现?股东会决议分配有效么?单个股东之间有关利润之间协议有效么?如果没有股东间协议,大股东长期占用公司巨额盈余不予分配,可以要求强制分配么?

【链接】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2种情形及2大要件

06

李国庆依法取回公章,当当报警声明 ,律师:先搞清楚这5个问题

【摘要】当当网发表声明:2020年4月26日早9:34,李国庆伙同5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公司已经报警。随后,当当网列出遗失公章明细,涉及几十家当当关联公司,如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锡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另一边,据爆料,李老板表示:已于4月24日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本人当选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接管公司。

逻辑学告诉我们,对同一个事实,明显相悖的两种说法,不可能同时存在,一定有一方说了假话。

【链接】李国庆依法取回公章,当当报警声明 ,律师:先搞清楚这5个问题

07

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

【摘要】《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后,股东倾向于设定较高的注册资本,以方便在商业谈判中维持良好的“资本充足”形象,而随着公司股东出资缴纳期限的临近,如何少缴纳这部分注册资本?减资的操作变的越来越多。公司应当如何实施减资?不按照法定程序减资,后果又将如何?

【链接】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08

高院判例:董事会、股东会不能互相替代

【摘要】《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链接】高院判例:董事会、股东会不能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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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歌之王拟解散全体员工,我想为TA说句话

【摘要】2020年2月8日一早被一则公告刷屏“北京K歌之王要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原文出自:新浪财经综合,来源:国是直通车)”。

北京K歌之王的公告内容:“北京K歌之王宣布将于2月9日,也就是北京市准备正式上班的前一天,与全部员工、200多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北京K歌之王的计划,这只是初步的方案,如果有30%的员工不同意,公司将进入破产清算的结果。”

【链接】高院判例:董事会、股东会不能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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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必看:公司注销仍被追责的4类情形

【摘要】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然而实践中,要么公司处于“僵尸企业”状态,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解散,又不进行清算。要么,股东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违法清算,匆匆完成注销程序。

如果遇到欠款方,恰好属于上述类型,如何维护债权人利益?

【链接】债权人必看:公司注销仍被追责的4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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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必看:避免清算责任的2类情形-从九民纪要+民法典角度

【摘要】公司法规定,负有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将直接导致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践中,小股东不参与管理经营前提下,过重的股东清算义务将导致小股东“被迫”承担公司巨额债务,却很难向大股东追偿的情形。

在平衡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外部债权人利益前提下,《九民纪要》《民法典》针对清算责任纠纷提出新规定,为小股东利益保护提供了救济途径。

【链接】股东必看:避免清算责任的2类情形-从九民纪要+民法典角度

本文作者:杨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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