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处罚法》中“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解读

文 | 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田丽慧

编者注 |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律所法律意见

今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条规定包含了两句话。第一句是对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解读,第二句是今年新修订的处罚法中新增加的条款。下面小编主要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以下解读。

第一句:“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句中有两点:

一、“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

“一事”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作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同一违法行为人;(2)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3)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该违法行为的整体而非一部分;(4)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最容易混淆,尤其应当注意区分。同一类违法行为一般是指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多个违法行为。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但对多个同一类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处罚多次。不过,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之间有时也存在相互转化的情形,对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是界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同一类违法行为呢?小编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于处于持续状态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期间是否被行政机关处罚为依据来进行区别对待:(1)对于被行政机关处罚前处于持续状态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当界定为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同一类违法行为。(2)对于被行政机关处罚后,行为人不及时纠正而继续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当界定为同一类违法行为而非同一个违法行为。

司法实务中,将行政相对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的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界定为同一类违法行为,并作为一个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以有效防止行政相对人在受到一次行政处罚后,便以“一事不再罚”原则为借口,凭此次处罚为挡箭牌而继续实施同样的违法行为。

看是否已被处罚。对于处罚前处于的“连续状态”“持续状态”的多个违法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1次。对于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当视为单独的一个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

看违法内容是否相同。对于违法内容完全一致的“连续状态”“持续状态”违法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1次,对于违法内容相似(不太相同)的“连续状态”“持续状态”违法行为应当视为多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

看执法机关有无责令整改。“连续状态”“持续状态”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相关部门已责令整改,当事人事后又从事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当视为单独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若相关部门没有履行责令整改义务,当事人事后又从事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就不宜再作处罚。举例而言,一辆超载车辆第1次被处罚后,执法交警没有责令驳载,在处罚结束后让其继续通行,在这种情况下,第二次查获地不宜基于同一事实再次予以罚款处罚(但是可以重新责令驳载),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该超载行为被交警查获时,没有被“合理”地打断(虽然已被罚款),至第二次被查获时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二是民警没有严格执法,按照法律规定消除该违法状态或责令当事人自行消除该违法状态,本身存在失职行为,不能因执法部门自身的失职而对当事人课以两次处罚,这与法治精神不符。相反地,如果能证明该车在第一次处罚时,执法民警已将超载的货物驳载或已责令当事人自行卸载,则第二次查获的超载行为是另外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查获地民警可以再次进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民警在履行责令整改义务时,要注意固定证据,将《驳载通知书》《驳载记录》等材料附卷备查,如果是简易程序处罚,则可以在决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注明违法状态消除情况,让当事人签字确认,防止事后引发行政争议。

把握了上述三“看”,我们基本上就能对众多似是而非的“连续状态”“持续状态” 违法行为作出正确判断,进而准确执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不再罚”主要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一般情况下,“不再罚”应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已经被行政机关处罚的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不应根据同一法律规定再受罚款处罚,但因屡犯而受到多次处罚的除外;二是同一个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行政机关依据同一法律规定而处罚,但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不同法律规定的则可予以不同处罚,只不过不能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形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1)行政机关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处罚的并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则不属于重复处罚。

(3)行政处罚的换罚,主要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处罚由于客观原因而难以实现,可以更换另一强度相当的处罚形式。

(4)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并处,等等。

综上,同一违法行为的界定事关处罚权的行使,相关部门在行使处罚权时,应准确界定“同一违法行为”,避免法律适用错误带来的行政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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