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案件 90%被驳回
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案件九成被裁驳、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近八成异议主体为被执行人的配偶、 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案件中九成以上标的为房产……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决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该院近年来审理相关案件的特点,并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相关提示。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北京二中院审结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裁决案件共31件。其中,驳回28件,支持2件,撤回1件,分别占比90.3%、6.5%、3.2%。
通过梳理分析,北京市二中院发现,此类案件多针对房产执行提出异议。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民事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和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在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请求时,常见的异议理由主要有四种:法院查封的房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系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配偶的个人财产;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能执行属于配偶的财产,要求执行过程中分离出属于配偶的财产份额;法院执行的房产系被执行人配偶及家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不应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时,追加理由主要有两种,分别是被执行人恶意向配偶转移财产或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一:民事金钱债权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某企业与王某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房产。案外人袁某以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北京二中院提起案外人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北京二中院经审查,被执行人王某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故北京二中院对该房产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袁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且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权利并不能排除执行,据此驳回袁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典型意义
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不能阻却法院的执行。该案例中,被执行人王某的配偶袁某可通过两个途径维护其个人合法权益,第一,另行提起诉讼,确认对该房产享有份额。第二,在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直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在诉讼中主张对该房产享有份额。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确认的份额为50%。袁某可持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生效判决主张对该房产的一半份额享有所有权。
案例二:被执行人配偶以拍卖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中止对50%房产拍卖款执行的异议请求。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某公司与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董某名下的房产一套,案外人胡某以该房产系其与董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分配拍卖该房产50%的拍卖款。北京二中院经审查,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并未确认董某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董某的执行应仅限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该房产虽登记于董某名下,但该房产系董某与胡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二人共同共有。董某的妻子胡某请求分配该房产拍卖款50%的款项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北京二中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法院查封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房产的,虽然被执行人的配偶无法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房产的查封,但可待法院完成拍卖房产的财产处置工作后,依法申请分配该房产50%的拍卖款项。对于被执行人的配偶享有的50%份额部分,人民法院不得执行,但可继续执行其他部分。
案例三: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步某诈骗罪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在案扣押的该房产。步某之妻林某以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其中有个人合法财产部分为由向北京二中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经审查,北京二中院查封在案扣押的该房产,现已评估完毕,准备拍卖。据以执行的生效刑事判决主文部分已经明确载明在案扣押的该房产的处置方式,林某对此提出异议,实质是对刑事判决内容有异议,其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北京二中院对其所提异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此案显示,刑事财产刑的执行异议案件与民事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有所区别,被执行人的配偶以生效刑事判决主文确定的在案扣押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实质是对刑事判决内容有异议,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执行异议程序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四: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案件被执行人。
北京二中院受理的黄某申请追加邱某的执行复议案件中,黄某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被执行人孟某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至其妻子邱某名下,逃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邱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一审法院经审查为,黄某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孟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追加邱某为被执行人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驳回其追加申请。北京二中院复议阶段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
来源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