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视点】巴塞尔协议Ⅲ落地热点问题跟踪及难点分析

受新冠疫情影响,巴塞尔协议Ⅲ(“巴Ⅲ”)的执行时间将推迟一年。对于正在全面落实相关标准的银行而言,是喜还是忧?

事实上,早在新冠疫情发生前,欧洲各国就预期无法按照原有时间表实现巴Ⅲ合规。巴塞尔委员会此举只是顺应现实,使得银行能够更为有组织有条理的实施巴Ⅲ,许多银行可能因此松了一口气。然而,对于按部就班推进实施工作的银行而言,却不太可能因此延缓或推迟原计划,反而能让原本的落实工作推进得更扎实。巴塞尔委员会也强调,希望银行能够按照修订的时间表,全面、及时和一致的落实全部巴Ⅲ标准。

中国内陆方面,银保监会已于3月下发正式通知,就巴Ⅲ的落地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银行业进行最大规模的一轮定量测算(QIS),“中国版巴Ⅲ”呼之欲出。

值此之际,普华永道结合国内外实施经验,出版了《巴塞尔协议Ⅲ落地热点问题跟踪及难点分析》,针对业界面临的一些普遍问题,从信用风险新标准法、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资产证券化、市场风险FRTB、新金融工具准则对资本计量框架的影响等五个方面进行讨论并给出方向性建议,供监管机构和银行同业参考。本文是该报告的精华观点摘要。

1 信用风险新标准法

信用风险新标准法细化了信用风险暴露的分类,调整了各类敞口权重设定的逻辑,由此给银行的数据、系统乃至业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银行在落地过程中,也面临诸多现实困难。以银行风险暴露和房地产风险暴露为例:

银行风险暴露

根据巴III框架,银行风险暴露可以通过如下两种方式计量:

外部信用风险评级法(ECRA):风险暴露根据交易对手主体外部评级确定相应权重,明确要求外部评级不得包含隐性政府支持的假设,且银行必须进行尽职调查。

标准信用风险评级法(SCRA):风险暴露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和抗风险能力(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定量指标以及尽职调查结果)划分为ABC三档,并对应相应权重。

为落实上述要求,银行至少需要开展如下工作:

梳理所有银行交易对手,统一客户名称,建立不同业务中同一交易对手的相互映射关系,重点关注现阶段客户信息管理较弱的存放同业活期、票据承兑等业务。

补充获取并定期维护银行交易对手的关键信息,包括ECRA方法下的交易对手外部评级信息,SCRA方法下交易对手披露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信息,并考虑外接金融资讯数据以维护和更新上述信息。

房地产风险暴露

巴III新增了房地产暴露敞口,覆盖以住宅或商业房地产为抵押的风险暴露,以及以土地收购、开发、建设为目的的风险暴露,并根据抵押房产的属性、状态、贷款价值比(Loan to Value,LTV)及还款来源等,设置了细化的风险权重,住宅风险权重从20%至150%不等,商业房地产从60%至150%不等。

在该敞口的落地过程中,银行普遍存在下列疑问。

问题一

6个LTV使用条件如何落地?

巴III提出了6项使用LTV的前提条件,其中法律可执行性、借款人偿还能力评估、审慎的房产估值、完备的信贷文档记录要求与现行内评法合格押品要求一致。银行需重点关注房地产完工情况、房产优先留置权的认定两个条件的落实。

问题二

LTV中的贷款金额(Loan)和房产价值(Value)如何确定?

巴III对此提出了细化要求,银行在计算LTV过程中,需持续使用初始认定价值作为房产价值(Value),只能调低,基本不能调高。贷款金额(Loan)包括已放款部分的余额和未提取的贷款承诺金额,不得扣除准备金和除本行存单、保证金之外的其他风险缓释。对于已发放住房抵押贷款,后续又二押发放其他类型贷款的,LTV需合并计算。

问题三

风险暴露同时存在住宅和商用房地产抵押如何处理?

巴III规则未对该问题予以明确。参考过往实践,可以考虑:

(1)精确处理,即参考原有风险缓释概念,利用“比例法”或者“消耗法”进行缓释拆分:

(2)简化处理,仅考虑主要抵押物进行风险暴露认定。

2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

相较新标准法,巴塞尔委员会对内部评级法的调整并不显著,但部分细节仍需引起关注。

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进一步细分为交易性和非交易性

根据巴Ⅲ要求,交易性敞口是指在过去12个月的每个预定还款日期均足额还款的信用卡和签账卡等的风险暴露。不满足该条件的视为非交易性。两类敞口的PD底线存在差异。

银行的零售分池模型如果要区分上述两个子类型,至少需要考虑:

在明细数据层面加入筛选条件,判断过去12个月是否每期足额还款以区分敞口;

在分池层面,将交易性和非交易性敞口进行区分,并应用不同的PD底线;

考虑在评分卡维度,特别是行为评分卡维度,对两类敞口进行区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巴Ⅲ不论在标准法下还是内评法下,均对非交易性敞口提出比交易性敞口更高的资本要求,潜在会对信用卡分期业务造成冲击。

依据不同押品类型设定了差异化的LGD底线

由于我国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公司风险暴露尚未实施高级内评法,故LGD底线的设置对国内银行无影响。相较而言,零售内部评级体系所受影响较为明显。

其中,其他零售敞口根据押品种类设定了不同的LGD底线,如果要落实该底线要求,银行至少需要考虑:

针对其他零售敞口,识别债项关联押品类型并明确合格性认定标准;

对于涉及多种押品类型的情况,需要进行缓释分摊,涉及对现有及历史缓释品数据的全面梳理;

对底线进行处理,可以考虑的方案包括模型内处理和模型外处理两套方案。

此外,近年来国内银行的资产规模、业务结构和产品类型、外部经营环境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尤其是近两年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零售消费类违约案例明显增加。银保监会监测结果表明,部分银行近年实际违约率已高于内部估计值。银行应把握巴Ⅲ落地契机,优化甚至重新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以增强内部评级体系对资产组合变化的适应性。银行可以考虑的优化方向包括:

强化模型监控机制,针对现有模型参数进行优化调整;

引入更多外部数据,增强模型预测能力;

针对独具特色的新增业务,如线上贷款、现金贷业务等,单独开发模型。

3 资产证券化风险

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敞口,巴Ⅲ从原有的标准法及内部评级两类方式改为标准法(SA)、外评基础法(SEC-ERBA)、内部评估法(SEC-IAA)和内评基础法(SEC-IRBA)。其计算优先级如下图所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银行需要在满足以下尽职调查要求的基础上方可采用对应的权重进行计量,否则需按照1250%权重计提资本要求:

就基础资产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敞口类型、各级逾期期次下敞口占比、不良率、提前还款率、抵押品赎回债项占比、资产类型、平均LTV、行业及区域占比等;

了解各产品结构特征,如偿付模式及触发机制,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交易层违约定义等。

此外,获批采用高级计量法的各家银行理论上需按照内评基础法来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敞口的资本占用。同时,根据尽职调查要求,所有银行都需要对投资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结构、基础资产特征进行全面梳理。因此,建议银行参照上述资本计量及尽职调查要求,对行内资产证券化敞口所需信息进行梳理和分析,比对各产品发行方信息披露情况,识别数据和管理差距,评估对后续计量方案的影响并设计针对性解决方案。

4 市场风险FRTB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9年1月发布了最新版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20年04月发布的测算报告,在新版资本要求下,63家银行受到的资本冲击有所下降。一组银行(一级资本>300亿欧元的国际活跃银行)市场风险RWA变动加权平均结果由2018年6月的上升95.2%(基于旧版要求测算)降至2019年6月的上升44.6%(基于新版要求测算,且对市场风险变动进行了简化假设)。二组银行(其余银行)变动也由66.3%下降至38.8%。

虽然资本影响相对可控,但需要注意的是, FRTB 的标准法对市场环境较为敏感,损益变化会迅速反映到资本计量上,在市场波动较大时,仍会对资本充足情况产生一定冲击。另外,国内外市场正面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和银行间拆款利率(IBOR)改革,市场数据和定价规则的不确定性大幅提高。我们建议银行及早着手,将市场风险的后续计量方案及系统建设进行提前规划。其中,所有银行至少需要完成两项工作:

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划分标准的重新设定,以及配套账户划转审批及资本计量流程的更新

FRTB新标准法资本计量机制设计

银行需特别关注FRTB新标准法的资本计量方式与原有方法截然不同,由原有的以头寸/名义本金为基础,调整为以风险敏感系数为基础,具体包含如下三部分内容:

其中,违约风险资本以产品名义金额、市场价值以及规定的LGD的函数计算,剩余风险附加以头寸信息为基础,计算相对简便。相比而言,敏感度风险资本需要计量Delta资本需求及期权产品对应的Vega和Curvature资本需求,银行需要对线性模型计量体系及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才能满足。

对于是否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IMA),我们预期金融机构会面临诸多挑战。根据欧盟调研,欧洲拟后续采用IMA计量的银行占比,一组银行从65%下降至56%,二组银行从18%下降至6%。多数银行表示将考虑回退至标准法,但不排除后续在中长期采用IMA的可能性。

我们建议中国的银行同业,优先推进FRTB标准法实施工作。对于考虑实施IMA的银行,可在开展标准法工作同时,进行IMA可行性研究,确定实施IMA的目标环境和所需资源及条件,再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实施IMA。

5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资本计量框架的影响

2014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重大变革。中国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要求所有企业最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准则的全面实施对现行及未来资本计量框架将产生如下潜在影响。

1、新准则导致的减值增提可能给少数银行带来资本充足率的“断崖效应”

对于2021年1月1日将实施新准则的非上市银行而言,存在部分银行资产质量较差,剪刀差较大,可能因为实施新准则导致减值大幅增提,出现资本充足率无法达标的情况。

巴塞尔委员会在《会计减值的监管处理—过渡期安排》中,提出将新准则对资本充足率的冲击在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中逐步化解,具体包括静态和动态两种方案,可供中国监管机构参考。

2、新准则扩大了减值计提范围,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或需相应调整

现阶段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所谓“贷款损失准备”仅考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贷款业务产生的减值准备。而新准则扩大了减值计提的范围,同业业务、债券投资、非标业务及表外业务计提的减值均未纳入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考虑的范围。中国监管机构应考虑是否将贷款以外的其他金融工具计提的减值准备纳入超额准备的范围,以提高银行二级资本水平。

3、新准则由已发生损失变为预期信用损失,使得“资产减值准备”与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一般准备”概念上产生重叠

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第3条,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其中,一般准备是指运用动态拨备原理,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在原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准备覆盖已发生损失,一般准备覆盖预期损失。新准则下,银行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一定程度上已经覆盖了一般准备。但在实际会计处理中,新准则下计提的减值全部属于资产减值准备,上述一般准备计提要求不受新准则影响。虽然一般风险准备属于所有者权益,全额认可为核心一级资本,其计提多少不影响资本充足率,但从政策一致性角度出发,我们也建议中国监管机构考虑是否应对其予以取消或适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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