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租间房,该扣多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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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张房租发票
PART01
拙文《这张发票,有点儿难懂!》(点击标题即可阅读)发出后,有网友给我发来了一张发票,租赁住房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和一张完税凭证。
我们先来看一下吧。
票证分析
PART02
个人出租住房,租期3个月,租金(含税3500),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房产税140元,税务机关预收个人所得税50.40元。
有人问为什么我说是出租住房?因为税务机关没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至于发票上的税率和税额显示,是因为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所以税率和税额栏显示为“***”。
有什么问题吗?
PART03
根据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自然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可以减半征收,且可以和依法享受的其他房产税优惠政策比如财税〔2008〕24号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减按4%叠加享受。
财税〔2019〕13号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该房屋房东(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交房产税70元。
根据该完税凭证,税务机关预收个人所得税50.40元,其计算依据是这样的:(3500-140)*1.5%=50.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支付房屋租金的单位应该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税务机关已经预收部分可以扣除。
真的难题啊
PART04
其一、支付租金单位应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减除费用是多少?
要弄清这个问题,需要弄清楚租赁房屋个人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就本次出租租金而言:
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含增值税租金-增值税-税费-修缮费-800元)*10%=(3500-0-140-800)*10%=256(元)
对吗?仿佛好像差不多大约是对的!
可是,据网友@疯狂税客 说,黑龙江税务局有公告,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见敝号文章黑龙江||个人出租房屋,租金可按月分摊,点击即可阅读)。那么,该扣几个800元?似乎该扣3个800元,于是乎变成了,
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含增值税租金-增值税-税费-修缮费-3*800元)*10%=(3500-0-140-2400)*10%=96(元)
而西北某省城的一张完税凭证,似乎也是支持黑龙江省税务局的做法(详情见敝号文章这张发票,有点儿难懂!点击即可阅读)。
其二、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减除房东缴纳房产税,是减除140元,还是70元?
看似简单的一个问题,真是有点儿头大哟!请此间精通个税法的专业人士能给予指点。丁潇在此谢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