惑 |之八 经营所得税率
惑 |之八 经营所得税率
释义:
《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于2019年1月1日实行。
《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月20日发布。
《办法》,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月20日发布。
以下正文。
按很多人在十一月初的预计,十一月底、十二月初,与《税法》相配套的《条例》、《办法》以及其他配套文件,都要正式颁布,而大家也开始如火如荼的学习新法新条例新办法了。因为,据说,税务总务总局都在杭州和石家庄搞“试点”了,虽然我对传闻中的“试点”说法斥之为“胡扯”。
但是很意外,没有此类消息,十一月的最后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没有提到“个税”的字眼。
却传出来《条例》第十五条中“减除费用六万元”的字眼要删去的消息。
一个人如果任职受雇于某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扣除六万元的生活费,是《税法》确定的。
中国的法律法规有禁止他做另一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业主、有禁止他做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吗?没有吧。
本次修法之前,到目前截止有效的个税法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也是允许扣除每月减除必要费用的。
不是说修法要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吗?
这些,不重要,不是我今天要说的重点。
我们比较一下九号主席令所颁布的《税法》附表一与附表二。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6万以下,都存在所得额相同情况下,经营所得税率高于综合所得的情况。只有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96万时,经营所得的税率才低于综合所得。而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都是个人自身努力获取的。
《税法》规定了,经营所得不能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条例》第十五条中,对此又做了明确。
我就想问问,公民从来个体工商户、创办个独企业、参与合伙企业,是不是“大众创业”?是不是社会应该鼓励的行为?
创业者(业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担的财产风险要比雇员大吧?
多数的个体工商户,他们就不需要生活费用吗?
为什么要给他们适用高税率?为什么要减少他们的扣除额?
这个社会,自行解决就业,并能够向社会再提供就业岗位的合法经营者,都应该是受到鼓励的,受到尊敬的。
而税法,可以中性,但执法的结果,至少应该是不打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