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理过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

我办理过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

员工离职补偿金也称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至于员工离职给不给补偿金以及什么情况下给予这部分补助,这是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畴了,在此不做探讨。现在主要来谈谈,对于员工离职取得的离职补偿金,如何计算和申报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方某于2007年7月2日入职一家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与其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取得了一次性补偿金318,000元,当月个人负担的公积金1200元,养老保险800元、医疗保险200元、失业保险20元,方某所在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46,666.68元。我们来分析一下他是否对这笔收入缴个税,怎么缴?

首先计算扣除部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在领取该补偿金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第四条,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年平均工资;扣除的社保是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扣除,且需要提供有关缴纳社保凭证。

方某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46,666.68元,3倍就是140,000.04元,另方某应扣除的个人社保及公积金2220元。方某取得经济补偿金318,000元,计算出扣除项目后,再对剩余的175,779.96(318,000-140,000.04-2220)元计算个税,那么如何计算呢?

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除以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得出的商数如果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不过需要零申报。反之,再用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上例中方某2007年9*月2日入职,2017年12月31日离职,他在这家单位的服务年限为10年4个月,那么工作年限数是多少呢?是10?11?亦或1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是支付员工离职补偿金算服务年限的参考,但是计算个税时用的工作年限数由于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各地标准可能不一致,具体计算方式需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如果方某所在地税务主管机构确认年限为10.5年,那么方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求商数

=(318,000-140,000.04-2,220)/10.5

=16,740.95元

2、作比较(商数和费用扣除额作比较)

16,740.95元大于3,500元,缴税

3、找税率

月应纳税所得额=13,240.95(16,740.95-3,500)元,适用25%,速算扣除数1,005元

4、算税额

(13,240.95*25%-1,005)*10.5=24,204.99元

税款申报

进入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点击报表填写下的扣缴所得税报告表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点击添加按钮,填写信息:一次性补偿收入额、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金额,选择工作年限,系统计算出应纳税额。点击保存,申报表报送。

因才疏学㳀,谬误之处,敬请各位老师指正。




(本文作者 吴玲 系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税务主管)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9-23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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