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回复: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分割单入账并税前扣除?

问题一:分割单是否属于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答:属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问题二: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分割单入账并税前扣除?

答:分割单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三:我公司办公室为租赁使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收缴,能否凭物业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分割单及原始发票复印件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云南省税务局,2020-02-13)观点:取得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水电费分割单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四:A公司需要在其机构所在地增建办公楼,由B公司负责施工,施工场地用电由B公司自行承担。供电公司对A公司开具发票并由A公司支付全部电费(包括施工场地用电),A公司再向B公司收取施工耗用的电费。那么A公司向B公司收取电费是作为销售电处理,还是作为共用分摊,通过共用分割单操作?

答:(北京市税务局观点,2018-07-23)考虑到施工耗用的电费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承担,其所对应的增值税也应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进行抵扣,这种情形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A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B公司凭发票抵扣进项税。

问题五:乙公司去咨询技术,支付了某公司咨询费20万元,乙公司在听懂了以后,又给我甲公司传授了经验,我公司能否用发票复印件和乙公司开具的费用分割单税前扣除?

答:不能。甲乙公司不是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因此不可以用分割单税前扣除。

问题六: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1年4月初将部分写字楼自用,部分写字楼出租给B公司(一般纳税人),依法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1年4月底,A公司就此写字楼向供电公司支付电费45200元(金额40000元,税额520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底,A公司收取B公司电费16950元,并向其开具分割单。A公司怎么做账,B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答: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可以用发票或者分割单税前扣除,如果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A公司账务处理

1. 支付供电公司电费,取得发票

借:管理费用 25000

其他应收款-B公司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00

贷:银行存款 45200

借:其他应收款-B公司 195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950

注:甲公司收取乙公司的电费开具分割单,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需要做转出处理。

2. 收取B公司电费,并开具分割单

借:银行存款 16950

贷: 其他应收款-B公司 16950

由于B公司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建议B公司以A公司开具的分割单及A公司支付电费的发票复印件入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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