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是喊出来的!

20210919

依法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了,有人喊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到来了!

——这完全是一个误解,其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是一以贯之的。

简言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这句话中的“建立健全”本身就蕴含着“全员”二字。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是喊出来的,也不是靠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像家长式地手把手地教企业如何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因为每个企业都是不同的,就像家庭中的每个孩子是不一样的、要靠他自己去成长,企业必须以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主人翁”姿态一步步地扎实地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好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

也就是说,《安全生产法》有两份清单,一个是给企业的“50条职责清单”,另一份是“24条问责清单”(见下二张表)。

“50条职责清单”一览表

“24条问责清单”一览表

企业不按照“50条职责清单”中的职责要求去做,将受到“24条问责清单”中相应的问责清单的处罚(见下表“企业责任清单(职责+问责)”)。

企业责任清单(职责+问责)一览表

目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要做到的是督促企业在《安全生产法》“50条职责清单”中履行其职责,而不是又在“50条职责清单”之外增加更多的职责,或任意解释“50条职责清单”的内容;企业不履行“50条职责清单”中的职责,按照对应的“24条问责清单”给予处罚,同样也不要偏离“24条问责清单”而再任意地做出其它的处罚规定。

依法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很重要!

一方面《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企业“50条职责清单”,但并没有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职责如何去做,原因在于每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不一样的,即使是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其职责内容要求是“组织或参与”等,也就是说相关职责内容企业可以选择交给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也可以交给企业的其他部门或人员。即使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这一款内容,其中的“可以”二字就是提供给企业的选项,而不并是“必须”。所以,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千万不要偏离《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要求,强行要求企业做这做那。

另一方面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自主行为并不代表可以放任或不管,因为“50条职责清单”中都有对应的“24条问责清单”处罚规定,未能履行职责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所以企业必须落实“50条职责清单”中的内容。而这“50条职责清单”内容中许多责任并没规定由谁来承担(见下表中有33处责任“空白”),这就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活动和组织形式来确定相应职责的责任人。

“50条职责清单”的责任人空白一览表

如果企业不落实“50条职责清单”中相应责任人,企业就要为此承担“24条问责清单”中的相应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若企业没有明确相关处罚条款中的相应责任人(如有关条款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其相关责任人的处罚理应由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来承担。

综上分析,在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企业有很多责任“空白”需要去填补,有些责任“空白”有可能是动态的,因此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必须关注的问题,政府有关监管部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要求企业做这做那,只要按照“24条问责清单”追究责任即可,做什么、承担什么由企业自己去选择。

所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是喊出来的,而是要依法落实。依法落实的关键在于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见本次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内容),只有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部门都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方可得到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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