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什么权利时买受人可中止付款?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什么权利时买受人可中止付款?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
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Article 614 The buyer may suspend payment if it has conclusive evidence to prove that a third party has right on the subject matter unless the seller provides a proper guarantee.
如题: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什么权利时买受人可中止付款?是不是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任何权利,买受人都可以中止付款?在上一讲中,我们就已经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了如下的结论。第三人对标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只要不构成买受人对标的物行使权利构成障碍或存在构成障碍的威胁,第三人不得随意中止支付款项。
“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是指买受人主张标的物有权利瑕疵的,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即买受人负有举证义务。所谓确切的证据是指就一个正常的人来判断,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如第三人与卖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上的产权人的名字不是出卖方等,即便出卖人也不会认为此证据还不够“确切”吧。
“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其中“中止”的意思很明确,只是“暂时停止”,不是“不支付”。
“相应的价款”似乎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的权利的性质有关,即买受人中止支付的价款数额应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的权利的性质相应。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可中止支付全部价款。第三人对标的物(房屋)享有租约,如租约还有10年,买受人中止支付全部价款也在情理之中,但如果第三人虽享有租约,但只剩下10天了,买受人中止支付全部价款就很难说是“相应”的了。
“出卖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其中“适当” 也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的权利性质有关。买受人不得以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要求出卖人提供过分的担保。什么是适当呢?诚信而言,都知道什么是适当,杠起来,什么是适当只有由法官说了算了。
公正-向阳则生,逆光则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