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自然人”不“自然”,“法人”、“非法人”都不是人- 笑谈民法典

民法典中的“自然人”不“自然”,“法人”、“非法人”都不是人- 笑谈民法典

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整个都在讲“自然人”,但我怎么感觉“自然人”的说法一点也不“自然”呢?人的前面为什么要加“自然”二字?只用一个字“人”不行吗?难道是要和“人造”相区别吗?

显然不是。因为民法典中从未提到过“人造人”这个概念。人的出生和其它动物的出生一样,都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你不加“自然”二字,也是自然人。尽管作为现代医疗技术成果的试管婴儿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未来克隆人也完全有可能,但在法律上,试管婴儿和克隆人都将和“自然”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人类不可能允许将克隆人作为奴隶,也无意在法律上对克隆人和自然人进行区别,他们都将并列为“人”。倒是加上“自然”二字,有要和克隆人区别的嫌疑。

整个民法典除第二章外,所有与“人”有关的概念均不再使用或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因为实在不需要强调“自然”二字,如成年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残疾人、监护人、继承人、出租人、承租人等,如果在这些“人”的前面加上“自然”二字, 是否感觉特别不自然?如此,第二章的自然人和其它章节的人的匹配是多么不自然呀!

自然人也不可能是和机器人相对而言的,因为机器人是机器,而不是人,即便未来开发出具有超人智慧的机器人也只能是机器,是人类的“奴隶”,不可能和人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法律地位。

有的学者指出,自然人是和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是为了和法人相区别。这种观点实在偏颇。如果和法人相区别,不加“自然”,人也同样可以和法人区别开来。况且,法人章节内还规定了营利、非营利,特别及非法人组织,如果是和法人相对应,那么谁和非法人相对应呢?

实际上,日本民法典在第二章中有关人的规定就一个字“人”,没有“自然”二字,看起来比我们“自然”的多。精练而又意思准确,可以说日本人先胜一局。

关于法人,法律本本上都在讲,法人非人,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这可以说是法律研究和法律教育上的百年谬误,因为法律从没有这样规定过。今天我国的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可见,法人是“组织”,这是大前提,既然是组织,实际上最初就不应该用“法人”这个概念,直接用“组织”更好。在概念对应上,将民事权利主体规定为“人和组织”则非常完美。为什么这样的“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呢?因为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立的,是法律赋予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日本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法人は、この法律その他の法律の規定によらなければ、成立しない。即法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一词恐怕是学者们直接从日本民法典中偷来的吧,贻害子孙百年呀!日本人再胜一局。

将法人规定为“组织”,对法人中权利义务的承担方面的规定不受任何影响,可以沿用现在的规定。

另外,民法典除规定了法人的概念外,还规定了非法人的概念。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请问非法人如何从事“民事活动”?非法人是否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也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如果非法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如何从事民事活动?如果它不享有“民事权利”,它为什么要从事民事活动?如果它不“承担民事义务”,别人为什么要和它开展民事活动? 如果它既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又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它和法人又有什么区别呢?你可能会说,一个是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另一个没有“独立”二字限制。我想非法人组织要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也不违法吧。哪位高人给我指点一下?

更多文章,请关注“讼师裁状”!

大理团队:陈慧律师

擅长公司法,合同法,专注企业治理,股权纠纷,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知名基金公司十多年的股权投资法律顾问经验,对投资流程,尽职调查,投资协议,投后管理等非常有经验,先后参与项目投资百余家、项目退出近二十家、成功上市一家。

诚公顾叶(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大理团队申玉峰律师

咨询联系:13828775898

合同、协议、公告等法律文件翻译收费标准:

笔译(英译汉或汉译英):

起步价:600元(含2000汉字),2000字以上的,150元/千汉字;

英文顾问:每年30000元(含30万字翻译)

商务及法律谈判、培训及会议口译面议。

诚公顾叶(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律师

Lawyer

深圳国际仲裁院(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Arbitrator of Shenzhe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henzhen Arbitration Commission)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Arbitrator of Guangzhou Arbitration Commission

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Arbitrator of Changsha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Arbitrator of Shijiazhua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Arbitrator of Handan Arbitration Commission

企业法律顾问、英语翻译职称

Certified Corporate Counsel and Certified Translator

先后多次赴英国、德国、法国、瑞士、荷兰、丹麦、挪威、瑞典、斯洛文尼亚、阿联酋、印度、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进行商务、法务谈判、仲裁、并购及参观学习.

Experince of commerical, legal negotiation, acquisition and mergers, arbitration, training in England, Germany, Switzerland, Holland, Denmark, Norway, Sweden, Slovenia, Dubai, India, Japan, South Korea, USA, Canada etc. 
曾从事会计、审计、翻译、国际贸易、物流、管理等行业和专业。

Working experience in accounting, auditing, translati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ternational logistic, management, corporate counsel, arbitration etc.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