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好CRM,药企就合规了吗?

 专栏作者/刘唐

专注医药营销。

如果药企只剩下一个部门支持SFE,那一定是合规部了~

SFE与合规,这是一个有毒的问题。且看笔者一一分解。

01

皇帝的新衣仍是遮羞布

SFE推动药企绩效优化功不可没。

SFE默默地做了很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事情,而就一般的销售人员看来,SFE几乎等同于CRM。

注水的CRM数据,恰如注水的临床研究一样,危害并不止步于救不了人,而在于所建立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生态,让那些有发展潜力的部分被消灭掉。

这些注水的数据,犹如皇帝的新衣,大家填着、分析着、优化着,以维持着那微妙的平衡。

因为有太多的已知历史教育我们,所以我们惧怕又盼望着某一时刻,那个不谙世事的小孩出现并指着皇帝说:“瞧,陛下全裸出镜!”

吐槽的不仅是Sales,这也是很多SFE的无奈。

But,那又怎样!

迄今为止仍未找到一种有效的方法可以证明这些数据的虚假程度,所以CRM系统仍然可以被作为企业尽到监管责任的证据。

02

CRM如何被用于降低企业合规风险

CRM系统当下流行的使用理由中,规避企业合规风险常被提及。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已尽管理之责任,并有相应之记录,那么在员工触犯法律法规时,将更多的是个人责任而非组织责任。

所以CRM系统的成本,有时被视为经营的合规成本,所花的钱就当是保费了。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CRM系统显示某日某人拜访了张医生等12名客户,后不幸牵扯出该员工在该日给不在12人名单内的李医生送盆景的视频被曝光到网上。

这时候企业有一定的免责理由,且有正当理由处理该违规员工。

03

该措施的有效性怎么样?

近年来司法实践所曝光的相关案件,并未公布企业对涉事员工的处理事宜,企业内部处理手段尚不清晰。

而可以清晰的是,并未看到有企业已尽管理责任而从轻处罚之案例。想到这里,不禁思考:“保险买了,为啥出事时拒付呢?”

企业能否免责或减责,涉及到员工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员工所做之事是为了增加药品销量,即便某些行为没有获得用人单位授权,但考虑到这样做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则通常被推定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且属于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解释了民法体系下对用人单位和其工作人员责任范围的界定。

医药企业员工主要涉及到的是商业贿赂的责任问题。按照无过错原则,医药企业即使通过CRM系统可以证明尽到了监管义务,但仍难回避相关责任。

道理很简单,一个人出问题好解释,若一堆人出问题了总不能归因为“这届员工不行”吧。所以行政机构或公安机关的常见工作方法是“约谈”一堆人。

从近期相关案例结果来看,这种策略卓有成效,目前还没观察到有企业做请求减免责任的抗辩。

进一步解释,经营者的暗示、默许或放任等态度,仍会被广义地理解为下达了工作指令。

这种类似判定原则,在界定行贿受贿、有组织犯罪时也常被采用。也就是说刑法与民法在这件事情上所坚持的原则是相似的。这就意味着,位置越高不见得越安全。

扯远一点,如果阁下是医药企业管理者,请在任何场合下均注意措辞。但是,措辞也只是表象,关键看阁下做了、默许了和没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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