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律师能否要求法官归纳案件争议焦点
南京民刑事律师
一、序
受疫情影响,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刑事案件不好接了,大量的认罪认罚案件被法律援助律师消化掉了。最近主要做民事案件,在庭审当中,发现很多年轻的民事法官都愿意对案件进行归纳争议焦点,而老法官却有点让原被告双方走程序的意思,庭审上基本不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整理和归纳,原被告律师就像大学生辩论赛,你说你的,我说我的,使得庭审流于形式。有几个案件,我看老法官不温不火的,我提出让法官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法官一脸不屑说:整不整理争议焦点是法官的事,不是律师该管的(可能是老法官深信于自己的经验)。在我看来,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不仅是法官指挥庭审的主要内容,而且也是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进行说理论证的核心。而对当事人来讲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的核心,也是不服裁判进行上诉的辩点。因此,在民事案件中,律师能否要求法官对案件进行争议焦点归纳,或者自己能否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文探讨的内容。
二、争议焦点内涵之厘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争议焦点”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的也不多。本着法无精确之意而委诸善良人之解释的原则,个人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存有实质矛盾和分歧的内容。
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争议内容:一是,程序上的争议,例如管辖、回避问题;二是,证据上的争议,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是法律的适用,例如原告请求的基础依据,裁判的依据等。
比如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常见的案件争议焦点为:一是受案法院是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二是主审法官、陪审员、书记员是否应当回避;三是借贷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四是借贷是否是真实,五是假若借贷是真实的,被告是否应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其利息。
可见通过案件争议焦点的梳理与归纳,能很快明确案件的审理重心,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归纳争议的焦点,就会给原被告双方合理分配各自举证的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而且案件争议焦点的明确也会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的时候,也要论证说理,释法说理,使得每个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争议,做到各方都息诉罢访,服膺于司法的权威。
三、争议焦点在我国发展的历史沿革
关于争议焦点的雏形最早见于2001年最高法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9条关于审前证据交换的内容,“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在这里“主要问题”就是双方的争议焦点。2007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进行正式确认,但案件争议焦点仍未出现在基本法律中。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提出了争议焦点制度,在进一步强调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对等以及充实当事人处分权主义、辩论权主义的同时,该法首次出现争点整理的表述,填补了审前准备程序中争点整理工作的立法空白。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款,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2015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不仅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一步细化,还对民诉法中的争点整理程序进行丰富和完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从这条司法解释来看,归纳争议焦点是主审法官的义务,每个主审法官都应当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不能偷懒耍滑。所以实践中,法官一般都是在被告答辩完之后,进行归纳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有时也会征求当事双方的意见。
四、归纳争议焦点的价值与作用
(一)促进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在诉讼中公正有时是和效率想背离,而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就会解决公正与效率之二律背反的问题。在波斯纳看来,公正的第二张含义就是效率。当事人平等的参与程序,特别通过证据开示制度,对案件事实、证据等争议事项的归纳,整理出争议焦点,可以让原被告双方有针对性的举证、质证,避免庭审陷于混乱无序,案件能快速审理,使得当事人免遭诉累。争议焦点整理完毕后,当事人在大量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面前定会考量诉讼成本以及对案件进行预判,当事人就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纠纷解决方法就会选择和解、调解或者撤诉,在促进诉讼公正的同时,提供了诉讼效率。
(二)合理分配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
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举证责任确实诉讼的脊梁,正所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也。
庭审中归纳完争议焦点之后,无形中就会合理的分配自己的举证责任原被告双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要承担各自的举证责任,对于己方的诉请就要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当事人在法庭归纳争议焦点的背景下,可以充分的参与庭审,参与诉讼程序当中,明白诉讼的游戏规则,即使败诉,也能通过程序的参与性,吸收当事人不满,毕竟,对于这场诉讼,自己努力过,争取过,无论输赢,对于双方来说都坦然接受案件结果,做到心服口服。
(三)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民事诉讼领域毕竟是属于司法领域,司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但是,我国还是有较强的职权主义传统,法官拥有很大的权力,如何在个案中限制恣意的裁量权,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就能很好的限制法官的裁量权。有些负责任的法官在被告发表完答辩意见之后,就会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有时还会询问双方对归纳的争议焦点意见。
一旦法庭形成案件争议焦点,法官就不能恣意改变庭审的内容与重点,庭审就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庭审上归纳的争议焦点,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上进行论证与说理,要体现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而论证的不合理,当事人就可以有明确的靶子,寻求司法救济,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在这种压力之下,法官就不敢滥用自由裁量权。
五、跋
在协同主义诉讼理念的指导下,当事人也应当成为民事诉讼争议焦点归纳的主体。民事诉讼程序旨在解决诉争两造的纠纷,而归纳、总结、固定案件争议焦点,则是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只有找出诉讼上的争议焦点才能明确个案的审理重点。“无争点则无审判”,争议焦点既明确了当事人辩论的重点,也限定了法官审理案件的范围。有效力的争议焦点,不仅会保障当事人合理的诉讼期待、诉讼权益,提示原被告提前进行诉讼防御与抗辩,而且防止法官的裁判突袭。在律师的引导下,使得社会矛盾进入有序理性的法庭,在法官的主持下,形成案件争议的焦点,诉争两造围绕争点进行你来我往的举证、质证,使得法庭成为释法说理的地方,通过程序的设置,使得当事人充分的参与庭审,例如程序来吸收、化解不满,即使官司输了,当事人也能输个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