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永宏家电有限公司与浙江壹圆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直播合同纠纷
法定代表人:王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壹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伟业路3号A幢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CEM585K。
法定代表人:陆小磊。
原告台州市椒江永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壹圆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当庭变更诉请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3月19日签订的网红推广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9985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浙江壹圆科技有限公司网红推广服务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直播推广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每场直播推广时长为10分钟左右、为原告匹配官方认证主播、一对一客服直播跟踪服务、帮助原告安排直播产品款式;原告支付服务费用10000元,被告为原告提供5场淘宝直播,推广产品为1款/每场;被告协助原告完成店铺销售额25000元的产出,未完成销售额目标补播完成,若两个月还未完成销售额目标,双方协商可以选择两种方案:1.按未完成销售额比例退还被告服务费(未完销售额除以保证完成销售额再乘以固定服务费);2.更换产品,继续补播,直至完成保底销售额目标合同终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服务费10000元。但期间,被告仅帮助原告完成了一单销售,金额为39元。之后双方就未完成销售额目标的方案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也未再向原告提供服务。
另查明,被告于2020年8月19日签收了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材料。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案涉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提供直播服务,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案涉合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20年8月19日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材料,应视为原告以起诉的方式通知被告解除案涉合同,故案涉合同已于该日解除,对原告要求判决解除的诉请,本院不再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9985元〔10000-(39/25000)*10000〕,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亦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本院确认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壹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市椒江永宏家电有限公司服务费9985元,并赔偿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浙江壹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