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隔离了工作怎么办,待遇怎么发?南海官方解答→
疫情期间要怎样“保住份工”?
在家办公待遇怎么发放?
隔离期满后要求返岗会不会被拒绝?
……
日前,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疫情防控期劳动关系政策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赶紧来看看吧~
Q: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属地政府要求的全员核酸检测,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下,任何一个公民都有义务、有责任执行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政策。劳动者拒不参与核酸检测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Q: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被隔离无法提供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新冠肺炎患者、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是否计入医疗期?
新冠肺炎患者、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要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Q:受疫情影响劳动者能否在家办公,待遇怎么发放?
在不影响疫情防控的基础上,结合用人单位实际,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家开展电话、网络方式办公。在家工作期间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待遇。
Q: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暂时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暂时性停工停产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Q:劳动者被采取隔离等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Q:劳动者被采取隔离等措施期满后要求返岗工作,用人单位能否拒绝?
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和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Q: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或者未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Q:劳动者以担心感染新冠肺炎为由拒绝到低风险地区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在遵守当地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到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处理。
Q: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需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2.疫情防控期间共享用工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
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富余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单位共享用工的,不改变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南海发布微信编辑部
来源: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讯员:刘虎林